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399号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9年7月19日14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七法庭
审判长:邓锦彪
审判员:杨雅潇
审判员:邓非非
法官助理:钟科
书 记 员:谢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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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油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10。
法定代表人:陈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87-34号。
法定代表人:皮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蕴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人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合议庭坐下后,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原告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吕晓静到庭,系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黄石市盛兴海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蕴仪到庭,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到庭,系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
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各方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邓锦彪、杨雅潇、邓非非组成合议庭,邓锦彪担任审判长,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记录。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以起诉状为准。(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下面请被告答辩。
被代:详见我方书面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证据交换时双方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现是否还有新的证据补充提交或者新的质证意见需要发表?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被告,你方在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称你方是金泰7轮的光船承租人,那么你们是从什么时候光船租赁金泰7轮的?
被代:所有权证书(我方证据第10页)显示,从2018年10月30日,租期是5年。
审:被告对涉案船舶碰撞时宝晖轮是在汕头德源码头系泊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代: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书,显示宝晖轮当时是正靠泊在汕头德源码头,但是根据原告今天提交的证据7碰撞案件调查表,称该船舶当时是计划开航,从原告的自认看,我方认为该船舶当时是准备离泊状态。
审:原告,宝晖轮从什么时候开始停泊在汕头德源码头?
原代:庭后核实。当时已经完成卸货,卸货的时间是大概是10几个小时,可能是卸货当天或者前一天停泊在码头。
审:双方对汕头海事局作出的事故调查结论书提及的事实和处理意见有没有异议?
原代:关于事实过程的描述无异议,但是汕头海事局没有认定该船配员不足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是不对的,对认定被告承担100%责任的意见是认可的。
被代:对事故的经过、事实分析部分认可,但认为事实部分遗漏了宝晖轮在1602时向VTS申请离泊,VTS同意的事实。责任认定部分,我方认为原告的宝晖轮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审:原告主张金泰7轮当时配员不足,依据是什么?
原代:被告的答辩状,第1页最后一行陈述轮机长因病就医,二管轮陪同就医,故当时船舶没有轮机长以及二管轮。
被代:这是事实,但船舶当时从锚地准备靠泊,且靠泊的计划也得到了海事局的同意。另外,机舱当时有船员在值班,轮机部有大管轮和机工,即使轮机长和二管轮不在场,也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审:碰撞之前宝晖轮是否处于准备离泊的状态?
原代:是的,但当时船舶并没有动车,仍然是系泊在汕头德源码头上,没有任何离泊的实际动作。
审:事实部分双方有没有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没有。
被代:原告称当时宝晖轮没有动车,为什么与事故调查表表述的 “备车”不一致?
原代:备车和动车是不一样的概念。
被代:原告代理人是否已经和当事人核实过,当时船舶没有解锚链?
原代:根据该船舶当日的航海日志记载,确实没有任何实际的离泊动作,1602时申请离泊,经同意后,1605时发生碰撞事故,中间没有任何关于解锚链动作的描述。
被代:1602时是否正处于船员交接班期间?当时船长是否在驾驶船舶?
原代:我方认为无论是否处于交接班状态,均不构成原告船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审:金泰7轮在准备靠泊的过程中是谁在负责指挥?
被代:轮机长,他之前也来过这个码头,大概有三次。本次航程本来没有靠泊计划,是因为轮机长发病,所以临时靠泊。
审:事故碰撞地点附近,有没有桥梁?
原代:距离汕头德源码头超过0.5海里处有桥梁。濠江水道也有一条桥。我们是在第三个码头的位置。
审:事实部分双方有没有补充?
原代:根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在靠离泊和在港内轮机长应该在机舱值班的状态,同时我们认为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不足,由于金泰7轮缺少轮机长,从而导致该船舶不能及时倒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被代:轮机长发病,由二管轮陪同就医,当时被告是不知晓的,是在碰撞事故发生之后船员向公司汇报,被告公司才知道当时两人不在船上。
审: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还有没有其他事实依据?
被代:1、宝晖轮在1602时已经备车,由于没有注意瞭望,及时发现碰撞危险,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由于事故发生时处于1600时左右,是船员交接班的时间,由于人员的替换,使得船上的值班、瞭望工作出现了混乱。
审:1600时宝晖轮是否处于交接班时间?
原代:航海日志记载的是1602时交接班。接班人是李方杰(职务是大副),交班人需要庭后核实。日志记载的不是很清楚,具体碰撞前后船上的人员待向船东核实后再答复。
审:宝晖轮在事故当时驾驶室有哪些人?
原代:庭后核实。正常情况下应该有船长、三副、值班水手。
审:双方是否确认案涉事故是金泰7轮的球鼻首碰撞到宝晖轮的左舷?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双方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请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事故碰撞前没有解锚链,也没有动车,我方没有过失,不需要在事故中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宝晖轮当时是否准备离泊,其仍然靠泊在汕头德源码头上,没有任何对碰撞有过失的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的船舶没有尽瞭望义务,但根据值班规则,对船舶值班人员的义务有相应的规定,没有规定需要尽到瞭望的义务,只是巡视全船的义务,而不是瞭望,故无论宝晖轮在系泊状态下是否瞭望,均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2、被告所提出的在碰撞中应该解缆等观点没有任何依据,这些行为也不可能避免船舶碰撞发生。判断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是是否具有导致紧迫局面、碰撞危险的过失的存在,而本案中宝晖轮不具有这些方面的过失,故原告船舶对事故发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代:1、宝晖轮当时已经是备车的状态。2、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当时船上值班人员符合要求。3、金泰7轮在事故发生时有适格的船员在,由于特殊情况人员欠缺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4、被告公司也不知道当时船上没有轮机长和二管轮,这不影响被告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1、被告没有任何依据主张原告对事故发生有任何过失。2、根据值班规则,船长应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在机舱,我方坚持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和轮机长没在机舱有直接关系。
被代:金泰7轮的主机换向方式是船上的工作原理,不会因为人员在与否发生改变。机舱是按照船长的命令作出相应的操作,当时机舱是大管轮和机工在操作,轮机长在与否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待码头方回复。
被代:如果各债权人确认我方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同意按照100%责任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