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224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浏览量 :179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723日上午9时至94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224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东莞市运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罗丽珍律师(到庭)

被告:江西吉顺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东莞市运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顺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运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燕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罗丽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罗丽珍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杨燕强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江西吉顺船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其余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80000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5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228日利息为6882.22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5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水路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泰联鑫”号船舶用于运输货物,货物数量是16000吨,运费为19/吨,起运港是广州南沙粮食码头,到达港是汕头二公司,受载日期是2017519日正负壹天,装卸时间合并四天;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订金8万元,在卸货前付清剩余运费等等。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订金。令人遗憾的是,被告未能按时依约安排“泰联鑫”号船舶到原告指定地点装货。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订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遐款。经查,被告并非“泰联鑫”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原告于2019221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分文未还。(详见起诉状)

审:利息起算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订金的时间,当日起算利息。

审:诉讼费是指什么?

原代:案件受理费。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原代:原告一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据1. 《水路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证明20175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水路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泰联鑫”号船舶用于运输货物,货物数量是16000吨,运费为19/吨,起运港是广州南沙粮食码头,到达港是汕头二公司,受载日期是2017519日正负壹天,装卸时间合并四天;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订金8万元,在卸货前付清剩余运费等等。证据2. 莫俏琼 声明书、身份证、业务凭证,证明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订金。证据3.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声明书、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并非“泰联鑫”号船舶的所有权人。证据4. 律师函、 快递单,还有当庭提交的退件回执和邮件详情,证明原告履行了催款催告义务。(详见证据清单)

审: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固定船舶还是可以替换船舶?

原代:是“泰联鑫”号或者替换船舶。

审:合同签订时间?

原代:合同是2017516日签订。签订后第二天就支付订金。

审:你们主张被告没有提供船舶吗?

原代:是的。双方约定的装货港是广州南沙粮食码头。但是被告没有依约派船装货。

审:你方主张你和被告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原代:有效。

审:你的证据3是证明什么?

原代:主要证明“泰联鑫”号不是被告的船舶,他没有绝对的使用权。证据3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关系不大。

审:你方证据4证明什么?

原代:证明我们向被告发律师函催款,被告经营地址变更且拒不提供可送到地址,导致律师函被退回。

审:你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解除合同这项诉讼请求,你方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原代:没有。

审:船舶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解约是吗?依据是什么?

原代:是的。依据是合同法94条。

审:你们有与被告沟通过吗?

原代:昨天被告法定代表人与我方联系,希望和解,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审:你主张交付了8万元是订金?

原代:是的。

审:就本案事实,原告还有补充?

原代:诉讼请求2利息的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审:由于被告缺席,今天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了。现在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由于被告没有到庭,今天当庭就不再组织调解了。据了解双方还是有调解的意向,庭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