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联动解心结,定纷止争担使命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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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626日下午630分许,天色微暗,院信访接待室外,路边的公交车站还有不少候车的人们。此时,一墙之隔的接待室内依然亮着灯,执行局王强同志紧盯着最后一名当事人签完字,紧绷的神经终于些微松驰下来,在历经4个多小时随时可能崩盘的调解后,一宗本来执行不能的案件终于出现转机,三宗疑难案件得以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时间还得倒回至5年前,201412267时左右,上船工作仅16天的东莞籍尹某,抱着船上挖机的抓斗到相邻船上取食物时不幸坠下后,便再也没有机会站起来。更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的维权之路会如此艰辛而漫长。20159月,在历经6次入院共计229天治疗后,尹某委托律师开始向韶关市某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历经不予认定——提起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至中院——某部门重新认定,终于在20184月依据认定结果向本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经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判决后,于今年418日立案执行。收到案件后,承办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船务公司不仅银行账户基本注销,人员不知所踪,就连原来名下所有的32艘船舶也陆续转移至另一家船舶公司,这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经向海事局调取全部船舶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现金。如此大量现金一定涉及取款付款、出账入账,在买卖双方的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能无迹可寻,除非双方有意达成虚假买卖合同转移财产。承办人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并根据其申请,向购入船舶的第三人某船舶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做好代位诉讼的准备。另一边,承办人也联系上作为第三人的某船舶公司负责人许某,“巧合”的是许某正是被执行人某船务有限公司股东。许某承认所有船舶均为个人挂靠,涉事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其实为苏某。承办人又马上与苏某得联系,却被一口回绝,答曰本案执行与其无关。经过全方位的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船东又不是被执行人,执行似乎进入死胡同,按程序,案件也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了。但承办人仍然放不下牵挂,设身处地想一下,如果偶尔清醒的尹某问案件进展,该如何作答?想到这些,承办人卧不安寝,又反复与许某沟通,告知其代位诉讼已立案审查,如不能自证船舶买卖资金流向的合理性,第三人也就是涉事船舶现在挂靠的某船舶公司最终败诉的几率会很大,如果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对其现在经营的某船舶公司将产生很大影响,涉案船舶照样会被扣押拍卖。权衡再三,许某同意劝说实际船东苏某前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尽量促成和解。

时针再指向26日下午210,面色沉郁的苏某一行三人进入调解室,与早已等候的申请人开始就和解首付金额和履行期限进行协商,双方互相指责,各不相让,苏某还多次将对判决的不满统统发泄在承人身上。僵持不下时,承办人及时请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代位诉讼、撤销涉案船舶买卖合同等二案的审查法官宋瑞秋、舒坚同志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宋法官在认真看完判决后,向一直耿耿于怀判决中工资标准定得过高的苏某耐心释法,并列举自己承办案件中的类似案例,苏某终于打开“心结”,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紧张情绪逐渐缓和下来。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苏某及其其合伙人作为保证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近日,苏某已将首付款30万元汇入本院,申请执行人也向海商庭寄来两份撤诉申请书,至此,一宗看似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承办人的努力与坚持下不但执行到位,而且还带动另外两宗关联诉讼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我院在执行海事案件过程中,结合海事执行案件专业性较强、社会矛盾耦合性较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执行环节繁多的实际,十分重视立审执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视多部门联动执行,克服“单打一”的局限性,既保持强制执行高压态势的“雷霆手段”,又深入细致做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和思想工作,既解“心结”,又解“法结”,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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