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我院收到一宗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的渔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该案原告为李新仁,被告为台山市汶村镇五乡村梅溪经济合作社。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1月承包了被告招标的蚝滩,但被告却无法交付蚝滩,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蚝滩租赁合同,并返还原告所交的承包款21万元。该案移送本院之前,已经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开过庭,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团队在综合分析案件后,认为该案按照现有证据进行判决,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被告退回承包款,而被告是村集体,很有可能会在执行阶段引起群体性矛盾。审判团队决定先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办法。
2019年6月17日上午,审判团队驱车从珠海法庭赶往台山市汶村镇五乡村,向五乡村的村干部了解涉案蚝滩和梅溪经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并邀请五乡村的村干部参与现场调解。通过现场了解,该案被告主张涉案蚝滩是“祖宗海”,但至今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该蚝滩在发包前已有他人在养蚝,梅溪经济合作社所在村的村长和部分村民曾因清理涉案蚝滩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还表示,原告交纳的承包款已经全部分给了村民,人均300元,即使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承包款,被告也没有办法还款。下午,审判团队组织原、被告双方前往台山市汶村镇政府,向镇干部了解涉案蚝滩的历史沿革和海域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镇干部建议被告尽早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明确蚝滩权属,避免发生各类纠纷。在原、被告双方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原告表示愿意垫付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需的费用,被告表示会尽快推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以便早日将涉案蚝滩交付给原告。傍晚,趁着低潮的时机,审判团队前往蚝滩现场实地查看蚝滩和养殖情况。
上述现场调查后,审判团队继续跟进和协调涉案蚝滩的海域使用权办证事宜。2019年7月25日,原告表示将继续推进办证工作,不主张解除合同和返还承包款,正式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一宗通过判决可能引起群体性矛盾的案件,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引导当事人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于无形,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