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43号
案由: 非法留置船载货物责任纠纷
时间:2019年7月3日9时50分至11时40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 议 庭:审判长:李 立 菲
审判员:芦 阳
审判员:高 桂 花
法官助理:廖林锋
书 记 员: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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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廊坊市昊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兴,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松,河北经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田,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煜铭,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蓓蓓,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播放法庭纪律视频)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参加庭审的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代:廊坊市昊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1幢1单元1层2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兴,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我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松,河北经航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代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法定代表人朱建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军田,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住所地为公司注册地址,现已无经营,无人状态。
被代二:被告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13号楼五层506号,法定代表人沈煜铭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代三: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律师、何蓓蓓实习律师到庭,均为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各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廊坊市昊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载货物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立菲、人民陪审员芦阳、人民陪审员高桂花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李立菲担任审判长,廖林锋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陈玉莲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各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到庭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在陈述诉讼请求之前,我方说明一下,鉴于庭前收到被告二的答辩状才知道被告二将船舶光租给辉泓公司,我方申请追加深圳市辉泓船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我们根据是根据东莞港的公告向东莞港支付了费用。
审:被告三,你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被代三:放箱单是盖中良红冶的船章,我方是按照辉泓公司的指示收钱的,我方没有接触被告二。
被代一:我方是与船东辉泓公司接触的,红冶公司告诉我方有些业务操作可以与辉泓公司商量,但辉泓公司也直接与我方沟通,辉泓公司在东莞设立了办事处,辉泓是红冶的代理人。
被代二:该船舶是被告二光租给辉泓公司的,辉泓把船租给洋浦公司。
被代三:辉泓公司指示被告三按照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审:鉴于原告当庭提出追加被告申请,合议庭需要休庭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根据原告的申请,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原告需要提交书面的追加申请。
原代:在休庭间隙,经与我方委托人沟通,我方决定撤回追加被告申请。
审:鉴于原告撤回追加被告申请,合议庭对此不再进行处理。但在此向原告作出释明,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原告再提出追加申请,如果不是必须共同诉讼的被告,本院将不再追加,相关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下面由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代:我方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二、三返还原告款项2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定500元),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判令被告二、三赔偿原告款项204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定300元),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2018年12月15日为利息起算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请各被告分别答辩。
被代一:我方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被代二:我方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被代三:我方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我方对收取费用的事实没有异议,28000元不是赎货费用,是根据辉泓公司指示,向货主发布公告进行收取费用,标准是辉泓公司确定的数额再通知我方,是20尺柜子是3500元,40尺是6500元。船东反馈费用是运杂费和卸货、交货费用所垫付的费用。
原代:本案是20尺的柜子。共8个柜子。
被代三:3500元与6500元包括货物运杂费、码头包干费用。
原代:目的港是泉州的,原告将货运转运至泉州支付的相关费用。
被代二:在此被告说明一下,据了解,28000元的组成部分分为2部分,第一是运输合同中的运杂费,第二是船舶的靠泊费用、货物装卸费、拖轮、护航、燃油费,其中靠泊装卸费为20尺柜子1000元,40尺柜子为2000元,第二部分总费用除以船载集装箱的数量,为单个集装箱的收费金额。船载集装箱数量是按20尺柜子计算的,40尺的按照2个箱子计算。委托合同中已约定始发港是日照港,目的港时东莞港,货物托运委托书,载明的始发、目的港,都是一样的,原告称的目的港时泉州是不存在的。
审:卸船港是泉州是指?
被代二:是通过二程船运输至泉州的。
原代:原告业务人员的陈述与我方起诉状中是一致的,委托书的费用包括到泉州的费用。
被代一:委托书与运单前后是一致的,我方认可。到达目的港提货依据是运单,对于原告的证据1、2我方不认可,对运输事实无异议,接受委托运输8柜,运到东莞港。委托书上的费用是约定的运费,除了卸船港,该两份证据其他反应的信息都是真实的。
审: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多少组证据?
原代:原告提交以下11组证据材料。证据1至10的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和证据清单一致。证据11为我方向洋浦中良公司支付的运费凭证。
审:各被告提交了多少组证据?
被代一:我方提交了3组证据材料。详见证据清单目录。6月25日的撤回6月22日的通知函,而6月22日的通知函我方没有提交,内容是要求各船东按照既定航线、港口提供的运输服务,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但发出之后没有理会,只有新华远和辉泓公司愿意出来协商解决问题。后来6月25日的通知允许船东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航线、港口停泊,只要货物顺利交付即可。
被代二:我方提交了2 组证据材料。
被告三:我方提交了2组证据材料。
审:各方是否收到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原代:我方已收到各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件的已核对。
被代一:我方已收到原告、被告二、被告三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件已核对。
被代二:已收到原告、被告一、被告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件已核对。
被代三:已收到原告、被告一、被告二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件已核对。
审:下面对证据进行质证,首先对原告的证据1、2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于原告的证据1、2我方不认可。
被代二:对证据1.2三性不认可,与被告二无关。
被代三:对证据1.2三性不认可,与我方无关。但我方确认运输事实,该货物通过被告三放货的,且根据一般放货流程,是货主持有正本提单向被告三提货,提货没有用到正本提单,二是辉泓公司的船东放箱单进行放货,原告没有提供正本运单。三性不认可。
审:原告,运单的来源?
原代:运单是从网站打印的,现在已无法打印了。
被代一:正本运单是我方公司收到费用后再给的,本案没有收到运费,所以没有给正本运单。
审:对原告的证据3的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证据3三性认可。
被代二:对证据3三性不认可。
被代三:对证据3三性认可。
审:对原告的证据4的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证据4三性不认可。
被代二:对证据4三性不认可。
被代三:对证据4三性认可。
审:对原告的证据5的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证据5三性不认可,没有见过。
被代二:对证据5三性不认可。
被代三:对证据5三性认可,其与证据4相互印证,被告三是根据辉泓公司指示发布公告和收取款项,货主有权选择直接将费用交给辉泓公司,也可以选择由被告三代收。公告第一段可以看出当时在现场与货主代表协商,是口头说明,有很多货主直接交付给辉泓公司,但也有部分公司不信任辉泓公司交付给我方公司。我方与辉泓公司商讨收取该费用的目的是辉泓公司为了该次交货垫付费用的花费,被告一终止营业时,案涉三条船在海上,没有到达东莞港,当时各方都拒绝为被告一提供服务,除非将部分费用交付,才肯服务,后来另行签订合同和承诺合同款项的支付,辉泓公司为了交付费用,垫付自己费用,具体金额由辉泓公司自己核算,让被告三代收。辉泓公司有给我方钱,是相互结算的,当中有代收和自行结算,没有月结,都是互相结算。因为货主不相信辉泓公司,所以将钱给付我方。
审:涉案共8个20尺的柜,为何分成2个计费清单?
被代三:可能是分2次提货的。
审:原告,你方是否是运输主体?
原代:货主委托我方运输,我方再委托洋浦公司,涉案箱子的运费已经支付给被告一,因为非法留置行为迫使原告再交2笔费用。
审:王生、刘建明是谁?
原代:是我方工作人员,刘建明是宏炀公司的员工,费用是宏炀公司付给东莞港的。
审:对证据5、6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被告一没有参与,我方不知情。
被代二:对证据5、6三性不认可。
被代三:对证据5的三性认可,对证据6三性不认可,我方不清楚。我方当时没有对公转账,都是到现场支付的,我方的确收到该笔费用,是当场代收的,有辉泓公司员工在场核实出具提货单,且事后被告三已经将全部代收费用交付给辉泓公司。
审:该票运费被告一收取了吗?
被代一:没有收取,原告的证据11无法体现是涉案的运费,我方除了8个柜和原告还有别的运输合作。
原代:我方与被告一有别的合作,但没有具体的对账,钱已经支付。没有对账单是因为被告一经营困难,没有找到人。
被代一:原告提供的暂停经营公告,是经营期间还有相关人员处理事务,不存在找不到人,当时辉泓公司与东莞港出具公告,运费支付是可以抵扣的,当时我方对账正常,付款后不可能没有提供证明。
审:对证据7.8.9.10.11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我方对证据7.8.9.10.11不清楚。
被代二:我方对证据7.8.9.10.11三性不认可。
被代三:我方对证据7.8.9.10.11三性不认可,证据7至10与本案无关,证据11跟原告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案涉的运费。汇款单是6月8日汇款,本案的案涉货物是6月11日才离开日照港,在此之前运费全部交齐是比较少见的,根据委托书的8个箱子运费是11296元,而付款金额是21158元,无法对应。该笔付款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其他款项。该船舶是6月21日到达东莞港。
原代:我方对到达目的港时间不清楚。原告在河北省,被告一在天津设立分公司,长期合作经常有先付款或后付款的情形,且运单中有预付款的字样,该笔费用是与19初144号案一起付的。
审:请各方当事人对被告一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三性不认可,对证据2三性认可,对证据3与我方无关,三性不认可,我方在被告一贴出公告后才知道的被告一经营困难。
被代二:对证据1.2.3三性不认可,被告一与我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被代三:对证据1.2.3三性认可,当时我方有见过,尤其是证据3的通知函,当时被告一直接向被告三发出,且证据3的内容显示中良红冶卸货、放货由辉泓公司安排。
审:请各方当事人对被告二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2没有原件,三性不认可。
被代二:都是船舶公司提供的复印件,原件在船上。
被代一:对该证据不清楚。
被代三:我方也不清楚船舶登记的情况。
被代二:我方庭后回去补强该证据。
审:请各方当事人对被告三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三性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退一步讲,该声明是被告的非法留置行为,迫使收货人交款赎货,其违背收货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代一:对该证据不清楚。
被代二:对该证据不清楚。
审:被告三收费有无辉泓公司授权?
被代三:当时辉泓公司有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实。代收款项辉泓公司是确认的。庭后我方让辉泓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原代:辉泓公司盖章是不太可能。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一:没有。
被代二:没有。
被代三: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收费的合理性问题。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我方是涉案货物托运人,向被告一缴纳了涉案货物运杂费,迫于无奈再次交付赎货费用,赎货费用缴纳是为了完成向我方客户交货的义务。我方是适格主体。2.赎货费用是被迫缴纳,主要是非法留置行为产生,已将运费交纳给被告一,被告一将案涉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义务,在本案中却枉顾我方交纳运费的事实,为了其经济利益,在明知涉案货物并非被告一所有的情况下非法留置货物,要求众多托运人再次交纳不合理费用,违背了众多托运人的真实意思,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具体以提交的代理词为准。
审:请各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一:1.原告无法证明其已向我方支付运费。2.我方对货物没有控制权,不存在留置情况。
被代二:我方与原告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对该航次的货物运输装卸交付事实,均不清楚。我方是将中良红冶光租给辉泓公司,我方仅是船舶所有人。
审:被告一就涉案运输有无欠被告三费用?
被代三:没有。
审:请被告三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三:我方要求辉泓公司及新华远公司直接将作业费交付我方。原告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提起侵权之诉,且案涉货物最终由货方全部提走,没有产生货损货差,货物没有发生损失。2.本案中被告三是作为辉泓公司的代理人,而辉泓公司处理案涉货物权利来源于被告一的授权,被告三仅是按照辉泓公司指示代收费用,办理放货手续,并不清楚费用的核算及收费的具体依据。被告三作为辉泓公司代理人,若有责任也应是被代理人辉泓公司承担。3.被告三认为辉泓公司在本案中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是国内运输,不能适用海商法,且辉泓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发运单,所以原告对被告三或辉泓公司的诉讼没有依据。
审:各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了,如有将以代理词形式提交。
各被代:没有了,如有将以代理词形式提交。
审:请原告、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一: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不是2018年6月开始的,而是之前就有了,对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我们也深表歉意,但相关的费用请求是需要要相应的证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被代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被代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原告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一:不同意。
被代二:不同意。
被代三:不同意。
审:此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