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5月9日9时41分至11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411号
案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审 判 员:闫慧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夏雄民,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桥乡新皂村5组1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德,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黄文伟,男,1990 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蚬南坪西一村第二巷7号。(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审:原告夏雄民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的马怀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告:原告本人到庭。
原代: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德已经到庭,代理权限均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核实,原告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粤72民初1411号原告夏雄民诉被告黄文伟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致: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82500元及其自2019年1月29日至今所有一切正常开支费用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182500元变更为12万元。事实理由与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事实理由一致。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提交了7份证据材料:证据1、甲板货船(海船)包租合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租船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3.5万元;证据2、与黄文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被告不能提供原告承租的船舶、双方就合同终止及原告遭受的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证据3、协议,证明被告确认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18.5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2万元并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证据4、原、被告的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协商将合同约定的定金50000元变更为35000元,并顺延交船时间;证据5、海沙购销合同及附件,证明被告与案外人惠州市泽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海沙购销合同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6、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对案外人违约,原告遭案外人索赔15万元;证据7、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约原告到其安排的地点签署赔偿协议,此后还请求原告宽限履行期。
审:你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关于押金和租金的支付情况?
原:1月18日支付了押金,1月23日支付了24万元租金,约定到1月24日晚上交船。
审:变更押金、租金的依据?
原:变更押金、租金是电话沟通的,被告已经同意了,后面在微信聊天也是说的3.5万元押金。在1月20日晚上的聊天记录中有提到总金额和押金作出变更的协商过程。
审:53万元有无支付完毕?
原:已支付了24万元,约定1月24日晚船到码头之后支付完尾款。
审:有无约定租哪条船?
原:有,约定租“长丰928”轮,在1月19日下午5:50的聊天记录中有显示。
审:船舶有无交付?
原:没有,据我了解,船舶在湛江雷州那边被湛江海事局扣留了证件。
原代:在签订合同之前,船舶的证件就已经被扣了。
审:没有交付船舶,有无约定解除合同?
原:没有。
审:合同的其他条款有无变更?
原:没有变更。
审:被告有无提供其他船舶供你方使用?
原:没有。
审:交付押金3.5万元和租金的24万元是如何处理?
原:租金在1月25日早上退还了24万元,另外押金3.5万元至今未退。
审:何时明确没有船舶可提供给你使用?
原:在约定1月24日交船时,没有及时交船之后,有让被告调船,但调船时间赶不上,当时被告无法提供船舶给我。
审:1月24日晚无法交船有无证据显示?
原:没有证据,当时都是在现场等船的,但一直没有等到。当时确定船舶无法交付是通过我的战友查询到的,因为我的战友也是开船公司的,他查到船舶证件被扣押,我们通过船讯网也查到船一直在湛江没有动过。
审:3.5万元有无约定何时退还?
原:我要求被告退还,但是被告说3.5万元无法退还,因为这款项已经交给了实际船东,没法退还。
审:船舶主要用来做什么?
原:拉沙。
审:船舶拉沙是期间是什么时候?
原:规定从1月25日开始拉沙到年前2月22日。
审:有无告知被告租用船舶的用途?
原:有告知。
审:合同中有违约方的条款,经济损失有无具体明确包括哪些?
原:没有具体明确。
审:你有无告知过本案被告,如果无法租用船舶,给你方造成的损失大概多少?
原:有告知过被告,在1月23日那天查到船无法动的时候就跟被告讲了,当时是面谈的。
审:因为无法租到船,你方实际损失是多少?
原:赔付了第三方15万元,以及交给被告的押金3.5万元也没有退还,其他的就没有具体计算。
审:向第三方赔付的原因?
原:当时我已经收了第三方的押金,之后又无法按时供沙给他。
审:第三方是谁?
原:惠州市泽玮实业有限公司。
审:你与第三方的海沙购销合同中有无约定用哪条船拉沙?
原:没有。
审:没有租到被告的船之后,有无提供另外的船舶给第三方?
原:没有。因为当时签合同工期是一个月,短期内我们也无法提供船舶给第三方。
审:你方收了第三方多少保证金?
原:4.5万元。
审:向第三方赔付了多少钱?
原:15万元。
审:为何赔付的钱比保证金多?
原:当时签合同就已经面谈好了,赔付的标准是收了4.5万元不但要双倍赔偿还要退还本金。
审:即需要赔付13.5万元,为何赔了15万元?
原:因为无法及时供船导致他有其他的开支需要我方赔付。
审:与第三方有无关于赔付协议?
原:没有,收到我的款项之后只写了收据。
审:以什么形式赔付的违约金?
原:13万转账,2万元现金。
审:在和被告签合同时,有无告知被告无法供船会导致你方需要赔付第三方双倍违约金?
原:有告知被告,因为我方是跟被告先签订合同之后再跟第三方签订合同,跟第三方签完合同之后我方有电话告知被告,如无法供船我需要赔付双倍违约金。
审:海沙供销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工期时间并不一致,为何?
原:海沙的工期是一年的,后来因为快要到年了,我们就先租一个月试航。
审:供销合同违约与本案合同的关联?
原:供销合同是没有指定船舶的,他们是以我方提供的船名之后再到海事备案,船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的。
审:原告与被告的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
原:当时我方要求被告到惠州面谈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说他妻子在住院,让我们到开平再一起协商,当时协商是年前付一部分钱,年后再付完款项。
审:协议内容谁拟稿的?
原:我方起草的。
审:金额12万元是如何确定下来的?
原:当时是被告说他经济困难提出的只能赔付12万元,我方也同意12万元,就达成了协议。分期支付也是被告提出的。
审:对于18.5万元是15万元违约金和3.5万元的押金,有无告知被告赔付金额的原因?
原:有告知。
审:有无证据显示被告同意还你方12万元?
原:在1月26日下午,被告说年前只能给两万元,剩下的年后两个月付清。12万元金额是电话协商的。
审:诉求中主张12万元的依据?
原:3.5万元押金,赔付我关于第三方的违约款,被告经济不好,就适当给被告减少赔偿金额。12万元是依据协议来确定的。
审:根据协议,在签订协议是需要给你方4.7万元的,有无支付?
原:当时并没有支付,他说年前付给我。
审:你到现在一共收到多少赔款?
原:被告在2月2日晚上19:01转了2千元说算是利息,在证据2的聊天记录里面有显示。我跟他说了合伙人不同意年前不付4.7万元。后面在年后又转了500元,之后就没有转过其他钱给我了。
审:合同约定在三天内看船,有无看船?
原:1月16日签合同,本来约定在1月17-19日看船,开始约定并不是“长丰928”轮,后来在19日就给我更换船只了,在19日被告才告知原约定的船有其他货要拉,没法给到我使用。在1月19日的聊天记录中有显示。
审:原约定的船舶资料有没有?
原:被告有告知过我第一条船的船舶资料。
审:根据聊天记录,你方没有及时到现场,后面第一条船才走了,是什么情况?
原:因为押金3.5万元是分两次转账的,第一次转了5千,发了第一条船的资料,剩余款项在18日转的,19日告知我方船走了,当天给我们提供了“长丰928”轮的船舶资料,我们也同意更换船舶。
审:你方有无“长丰928”轮的船舶资料?
原:庭后提供给法庭。
审:你方庭后五天内向法庭提供“长丰928”轮的船舶资料,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举证完毕。
审: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没有到庭,现在由原告单方对本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原告与被告签订货船包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条款做了一些变更,但是原告已经完成了其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提供承租的船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被告违约之后,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被告违约事实明确,根据双方签订的包租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第94条规定,被告应该立即履行赔偿的责任,原告已根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审:原告庭后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被告现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但原告同意庭后调解。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