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1278号庭审笔录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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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35上午900

地点:法庭(五)

案号:(2018)72民初1278

案由:船舶权属及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合议庭成员:              常 维 平

       宋 瑞 秋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记员:郭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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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 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渔业水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新一街24201

法定代表人:卢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灏,男,1971813日,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塘尾街道公堂村13号,身份证号:440821197108132638.(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常: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渔业水运公司诉被告陈灏船舶权属及船舶经营管理合同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徐: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常:原告委托林明凤、徐俏斌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徐:林明凤没到庭、徐俏斌律师到庭。

常: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徐:都是特别授权。

常: 经审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被告陈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原告于201810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宋瑞秋、审判员文静组成,由常维平担任审判长,刘宇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郭海萍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徐: 清楚。

常: 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徐: 不申请。

常:原告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徐: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粤清远货2225号钢质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陈灏;2.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船舶合股经营协议书》《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船舶的产权归属、经营、经济责任协议书》;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拖欠的管理费用10463.2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的手续;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常: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据?

徐:1.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管理费用,构成根本性违约;2.被告没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送去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和年审。

常:第4项怎么协助注销?

徐:只要将船舶转登记在其他公司的名字下,其挂靠合同可以跟原告一同去海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常: 事实和理由。

徐: 与起诉状一致(略)。

常:管理费依据在哪里?

徐:双方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

常:管理费口头约定不符合常理。

徐:以前管理费都是口头约定的,管理费计算按每吨1.1元计算。1.每年为船舶培训船员、2.办理船员相关证书、3.配合船舶检验、4.为船舶经营人开具支票和发票的手续。以前这条船以前收过一年的管理费,但是是收现金的,没有证据。 船舶主要做什么业务不清楚,原告主要是做挂靠业务,不干涉被告的经营活动。为本案船舶做的业务除了上面第4项,其他的都有。

徐:原告提交了13组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国内水陆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拟证明(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明原告2014320日前的名称为清新县山塘镇渔业水运公司;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陈灏),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中国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拟证明粤清远货2225船舶登记号码为091312000113,所有权初次登记在原告和被告陈灏名下;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拟证明粤清远货2225船舶所有权初次登记在原告和被告陈灏名下,有效期至2017611日;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粤清远货2225的船检登记号为1994F5101825,年度检验期为2013526日前,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3525日,在那之后没进行过检验,20152016我们都跟被告有联系过,但是他都不处理;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证明粤清远货222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至2017611日止;证据7.《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证明书》,拟证明被告于2012518日就粤清远货2225船舶与案外人黄金锐签订了船舶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交接;证据8.《船舶合股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是根据海事局的要求设立的,我们没有合股经营过;证据9.《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证据10.《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证据11.《船舶的产权归属、经营责任协议书》,证据8-11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518日签订了该四份协议,约定了船舶的实际产权归被告100%所有;

常:从船舶经营管理合同上看你们双方没有约定管理费,你现在以被告未交管理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有何依据?

徐:根本性违约有两个理由1.没交管理费,管理费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约定在船舶经营管理合同中;2.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涉案船舶的年检、更换证书等手续。在证据11页第5项有约定,船舶一直是被告运营控制,相关的证书也在被告手上,必须被告配合才能办理相关的证件和年审。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的第5条也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保证船舶证书有效。

常:证据11是内部协议?

徐:是的。

证据12.律师函、EMS快递单、快递单明细单,拟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给律师函解除合同关系,以及催收拖欠的管理费等费用,但被告仍然拒绝支付,拖欠原告款项,律师函显示退件;证据13.广东省南方日报登报通知、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拟证明原告已登报通知被告船舶长期失联,未缴纳托管费用,船舶检验现已脱检,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

常:诉讼请求2跟登报通知的作用的是什么?你认为合同解除了吗?

徐:我认为合同还没解除,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以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为准。

证据3-6该船舶登记在原告和被告名下及相关的证书已经过了检验期和有效期。证据7-11船舶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2.被告违反约定没配合就船舶进行检验和年审;证据12-13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发函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被告履行相关约定。

常:你们双方对船舶权属有争议吗?

徐:没有。

常:你认为本案的案由是什么?
    
徐:由法院认定。

常: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徐: 我方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根据船舶有效经营管理合同第5条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5条约定,被告长期失联没有联系,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船舶的检验证书以及年审年检导致原告无法对该船舶进行有效管理,且被告自2013.7月开始就一直拖欠管理费用,到合同到期日后被告仍然没有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证书的注销手续,明显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请求解除相关合同。

常:管理合同是2012年签订的,但是是从2013年失联。

徐:是的,2013年以后就失联了。可能在2012年交过半年管理费,2015.2016年是可以联系其本人,但是船舶联系不上。

常:收取管理费有无相关的证据?

徐:没有。也不能提供了。

常:被告陈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徐: 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常: 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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