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603号庭审笔录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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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71290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603

案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承办人:文静

法官助理:权晓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龙川泰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原”)

法定代表人:胡凡凡。

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阳洋通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

法定代表人:陈进晶。

委托代理人:王名冉、林广利,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川泰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西县阳洋通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龙川泰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凡凡,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35号。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被告:阳西县阳洋通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晶,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御景湾商业街枫景路54号。委托代理人王名冉、林广利,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承办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权晓担任,由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调船定金共计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期租合同》中约定201811月至201911月期间,原告每月1号前交付租金,被告安排符合作业要求的船舶以供原告使用,为原告提供船舶租赁服务。《船舶期租合同》中第十条第一款约定:“1、预借前期调船保证金经双方定为人民币五万元,乙方以船证件扫描过签约确认后交1份甲方留底报备,待调船时甲方派人员跟船确认船舶清楚后一次性付调船款30万元,船只开至甲方指定地点则甲方支付租压金余款......”,原告为履行《船舶期租合同》中约定义务,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调船定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调船定金的收据。《船舶期租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收到调船定金后(10天内)要定到符合作业要求的运输船。”该条款明确约定了被告要在收到调船定金10天内向原告提供合格的船舶以供原告使用。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调船定金后却一直没有向原告提供运输船,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交付的5万元调船定金是为了担保《船舶期租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而被告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调船定金。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也因此遭受了损失,屡屡与被告沟通,却屡屡推脱,其并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特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详见书面代理词。一、被告已经定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运输船只,不存在违约行为。首先,被告作为《船舶期租合同》的承运人,已按合同第二条约定定好“安达6719”和“新海志远”船舶。并由被告的员工严峰、陈总通过微信事前将定好的上述船舶的相关证件发给原告授权的黄志洪确认。被告准备好船舶后,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船舶指定位置,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调船款30万元,没有提供沙源的合同手续(即海域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亦没有指定具体的装沙和卸沙坐标,导致被告的船舶一直处于待命状态。其次,双方的《船舶期租合同》仅约定初步租金单价为每月7076万元(租金不具体、不明确)和按船舶实际仓容量双方派员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没有约定承运人(被告)需提供多少艘船、具体运距、装卸海沙的具体坐标,每月的运输量、最终的租金和运费结算单价等事宜,事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最后,被告定好“安达6719”和“新海志远”船舶后,原告没有提供待运输海沙来源的合法手续,且迟迟未通知被告船舶到达指定位置及支付30万元调船费,导致合同未履行,系被告为减少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出现的额外风险而采取的谨慎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合同法第67条所赋予的履行合同抗辩权,因此,被告行为未构成违约。

审:被告提交了代理意见和书面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是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是作为调船保证金。

被代:是的。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共法庭核对。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船舶期租合同》,拟证明《船舶期租合同》第十一条乙方责任第一款。2.被告的授权书,拟证明被告授权公司员工严峰负责公司船只租赁业务,委托严峰业务洽谈、合同修正、签章。3.原告的委托书,拟证明原告委托黄志洪负责公司采购、谈判等一切相关事宜。4.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调船定金收据,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调船定金收据5万元。

审: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与提交的书面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1意见对方证明只是合同约定条款,并不能证明被告违约,没有订到符合的船舶,事实上被告已经准备两条船舶去履行合同。

审:合同是否明确到底租多少船?

原代:我们当时认为是一艘船。

审:为什么没有在合同写明?

原代: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合同很多重要条款包括时间都是空白。

审:合同大约是什么时候签订的?

原代:201811月上旬。

被代:合同很多条款约定不明,约定多少船没有清楚,运距也不清楚,租金只是大约数额,在计量方式约定是实际仓容量双方派人确认为结算依据,在运输运费和租金上应该按照船次和运输沙量计算。双方约定不清楚。

审:你们是否主张合同生效?

被告:生效,但是对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要租多少船双方没有约定。

原代: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未约定的条款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协商确定或者依据合同法确定。

审:关于5万元表述,一压一租金是否错别字?

原代:压是错别字,应该是抵押的押。在合同第10条乙方责任中明确了,在收据上也明确是定金。

被代:合同是原告递给我们的,当事人在签的时候没有注意,具体是哪个字法院判定。关于调船定金,双方在合同没有约定数额和支付时间,而其提交的证据写调船定金人民币5万元,说明出具收据时双方重新约定,但是在收据上收到现金时间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收款时间。表明双方收到定金时间约定不明,可能视为对调船时间双方不确定,原告在收到定金没有异议,所以十天调船时间是约定不明的。该5万元数额在合同有条款是第10条甲方责任体现。与收据的5万元金额一致,该收据可能认定是调船保证金5万元。

原代: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定金收据没有注明收到时间,但是收据是通过原告委托李华文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法人的农行账户,支付时间也在租船合同签订后不久,是在2018.11上旬,我们庭后可以补交相应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定金义务,被告应在收到定金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审:被告5万元是否通过李华文转账?

被代:收据上写明是现金。对方如果有转账,有可能转的就是合同约定第十条的保证金,被告已经定好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调好船,而定金事实不清楚。需庭后代理意见中核实。

审:庭后补充的证据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同意。

被代:书面质证。

审:5万元是什么性质?

原代:之所以出现名称不同,实际上是一个性质,我们认为5万元是合同法当中的定金条款,定金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

被代:合同关于定金双方没有约定,收据是双方事后做出的约定,双方对约定调整的调船时间不清晰,双方事后没有就定金什么时候收到,是哪十天内定船没有约定,在对方收据时候没有提出异议,调船时间是有变动的。

审:除了名称合同是否约定该费用是哪方违约没收或双倍返还?

原代:没有明确约定。

被代:合同没有约定。

审:合同第十条,履行的方式是怎么样的?

原代: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被告应将船调到指定海域和码头,原告派人员确认清楚后才支付30万元,所以30万元支付条件没有成就,我们没有看过船,被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将船开到湛江指定位置。

被代:我们定好船舶后,对方就必须支付30万元调船费,甲方指定我们到达指定地点,原告没有证据也没有向被告通知要求原告船舶到指定地点,合同没有约定船舶到指定地点作业,双方对地点约定不明。

审:是否约定指定地点?

原代:已经告知被告是运沙到湛江。因为找湛江的船舶公司就近找船。

审:是否有证据体现?

原代:没有。

审:在哪里交船?

原代:在湛江。

被代:没有约定,也没有告诉我们。但是对该条款双方约定不明,也没有收到通知。我们在合同履行抗辩权中,如果沙源不合法就会被扣押,所以我们有正当合理抗辩,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也没有约定什么地方装沙运沙,我们确定不了沙源,我们有合理抗辩,对方没有通知我们到指定地点交船。

审:5万元保证金,扫描船舶证件后交原告留底报备,待调船时原告派人员跟船确认清楚后一次性支付30万元,船只开至原告指定地点则原告支付租押金余款,租押金是哪一款项?

原代:是第570多万。

被代:不清楚。

审:是否按照条款意思不需要船到指定地点,只要原告派员跟船确认清楚就需要给调船款30万元?

原代:是的。

被代:是的。

审:合同是否确认沙源合法手续是否应提前交被告,是否约定?

原代:没有约定,只有到达装沙地点完成作业后同时才提供相关手续。

审:原告起诉理由中说被告返还了1万,被告是否确认?

被代:是否返还无法核实。

审:一万元是如何返还?

原代:交了定金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催收情况下退了一万元,具体方式和时间还不清楚,需向当事人核实。

审:质证被告证据。

被代:一共提交了3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船名:新海志远),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海上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名:安达6719)拟证明签署合同后合同约定期限是在2018.11开始,所以该时间我们已经按合同约定定好两艘船舶,且船舶相关证件也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确认,船舶都符合合同约定作业要求。3.严峰、黄志洪、梁金的微信聊天记录。严峰是证据第14页,头像是山的图案,房子头像是陈总。严峰手机转发给黄志洪的信息不一定保留了,所以没有截图,测面事实是陈总将凭证发给严峰,严峰和原告沟通。微信是严峰和陈进晶、梁金的聊天,梁金的船东的船主,目前我们无法确认是哪条船船主。

审:严峰手机是否有核实?

被代:我们核实过是有发过给黄志洪,但是严峰手机里经过半年已经没有了。图片是显示严峰和梁金去到了安达6719号船和新海志远船舶港口位置。该证据只能证实我们已经和对方沟通并且到现场确认。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证据?

原代:收到。对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被告已经予以两艘船船主签订协议和支付价款,没有证据证明两艘船有实际履行合同行为,即邀请甲方进行派员跟船。原告也没有收到被告提供的船舶资料,也没有被告相应通知。对证据3微信记录没有看到黄志洪的记录。被告没有证据向原告提交船舶资料,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在收到定金后跟船东、船主确认租船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派员跟船,被告收到定金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

被代:原告所述必须确认与船东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是承运人,合同没有义务约定被告必须提供和船东签订的定船协议。而本合同目的是被告为原告运输,被告只要有符合约定船只就可以运输。合同不履行是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具体交船地点和具体运费运距,是本案不能履行主要原因。且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在该时间已经向原告转发证据,员工肯定也把证书发给原告了。被告已经履行了定船义务。

审:原告补充对证据三三性意见。

原代: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都不予确认。

审:被告证据3是否是陈进晶的截图?

被代:是的,需回去询问庭后可否过来核实并转化为文字版。

审:本案事实是否互相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合同主要条款原被告都有达成什么一致意见?

原代:具体是黄志洪和严峰沟通的,签订合同支付定金后通过电话微信告知严峰把船开到什么位置,具体的要求要和当事人核实。

审:能否提交黄志洪的微信记录?

原代:可以,庭后补充提交。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焦点:1、哪一方违约。2、涉案5万元性质,是否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焦点是否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和收据可以确认该5万元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约定,收取定金方没有履行义务应返还双方,被告只返还了1万元,所以应继续返还9万元,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1、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定了符合作业两艘船只,并通过微信将上述船舶证件发原告确认,黄志洪也到达船舶停靠码头上船确认,但原告迟迟未通知被告船舶到指定位置及未支付30万元调船费。2、双方至今没有履行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如船舶租金、租金是按实际运载量确定还是按月确定不清楚、具体几艘船不清楚、具体装沙坐标点、每月运量和结算没有一致意见,是本案未能履行的主要原因。被告依约也按规定时间定好船舶,没有违约行为。3、关于收据定金是双方事后出具收据时约定的定金5万元,但双方对收到定金时调船时间没有确定,在收据上没有具体时间,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收到定金十天内调船是可以变动的,随时沟通调整。同时被告在出具收据时间期限内定好了船舶并通知原告到达船舶地点确认船舶。4、本合同不履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指定被告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和提供合法手续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违约在先,应驳回原告诉求。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坚持庭审意见。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和庭后交的代理词。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10日内提交,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书面质证。

被代:书面质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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