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7月11日10时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585号
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亮
人民陪审员 冯文滔
人民陪审员 张开美
承办人 :程亮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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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林铃,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贡镇谷围村委会鸡母朗村十三巷3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潭,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贡镇平乐二街65号,公民代理。(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良方,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林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审:原告林铃本人是否到庭?原告林铃委托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的刘高强以及委托公民陈仲潭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刘高强:原告林铃本人没有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强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陈仲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潭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委托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的钟艳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钟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负责人没有到庭,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我是一般授权,详细见授权书。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刘高强: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钟艳: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585号原告林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由审判员程亮与人民陪审员冯文滔、罗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罗心变更为张开美,庭前已给双方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由审判员程亮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及书记员回避?
刘高强:清楚,不申请。
陈:清楚,不申请。
钟艳:清楚,不申请。
审:关天勇的妻子、儿子、母亲今天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申请人有无到庭?
易:我是易芬苗,作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审:合议庭庭后讨论后进行处理,如果作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开庭,如果不是,将庭后告知第三人。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刘高强:与起诉状诉讼请求,无变更或补充。
审:事实与理由?
刘:事实与理由没有变更,与起诉状一致。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原告是否收到答辩状?
陈:收到。
审:被告的答辩意见除了答辩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补充?
钟艳:与我方提交的答辩状意见一致。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数额?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变更或者补充?
刘高强:无异议,无补充。
钟艳:无异议,无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刘高强:证据清单上所有的证据。
钟艳:证据1-4三性确认;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主张的事实有异议,保单有特别约定,详见答辩意见第2大点,《特别约定清单》中所作的特别约定第一条,该特别约定应优先适用雇主责任条款的2004版的格式条款第4条的保险责任,该证据是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在投保时已知悉;证据6三性不认可;证据7,三性确认;证据8,三性不予认可,照片不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证据9,三性无异议;证据10,三性有异议;证据11,三性确认,但关天勇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即农村户籍作为计算标准;证据12,三性不予认可,不能真实反映原告对关天勇的家属实际赔偿;证据13,关天勇的身份证、船员证确认,但对证明材料有异议,该材料是在事故发生将近一年出具,在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之后,与本案有利益关系,该材料是有偏颇的。
审:原告有无反驳证据?
钟:我方提供的四组证据。
刘:对证据1、2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2看,发生本案事故的地点在船排厂的码头,船舶维修完毕,准备出海;证据3-4的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并没有对免责条款(保险范围),即28条,作出明细的标示,也没有向被保险人做口头解释。
陈:保险人员说,按照10人购买,死亡赔偿最高50万,受伤最高5万,本案需要9000元的保险金,船上的工作人员受伤都可以赔偿,免责条款、保险范围等都没有跟我们说。
审:96405船舶是?
陈:是我们的。
钟:确认。对于关天勇的身份,其提供的证书,我方没有异议。
审:投保单上是原告签名的吗?
陈:不清楚。
审:保险费是否付清?
钟:付清。
审:条款 28条,被告有无对原告作出说明?
钟:购买2004版有一并给到原告,也有说明,庭后7天内提供证据给法庭。
审:28条有无加黑加粗?
钟:有,我方提供清晰的进行核对。庭后7天内提供原件核对。
陈:没有。
审:原告主张保险范围的依据?
陈:被告口头约定,凡是船上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赔。关天勇是在出海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到船上放东西再开船出海,预备工作都是属于出海作业的范围。
刘:特别约定清单第1条。我方认为是在码头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
审:如果本案是死亡案件,有无免赔金额?
钟:没有。
审:事故发生后有无报保险?
陈:当天就报了。
钟:有报,2018.8.23日。
审:保险范围的条款优先适用于保险条款的第4条规定?
钟:对的,我方对保险范围有做出特别的约定。
审:派出所出具的证据是说关天勇在闸坡船排厂发生事故,该船排厂跟周老板的船排厂是同一个吗?
陈:是的。
钟:不清楚。
审:原告陈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况。
陈:2018.8.22日,渔船开到闸坡船排厂保养,厂说第二天上午可以拿船,8.23日上午9时左右,关天勇和关天滚(船长)根据原告的安排拿船出海。到船排厂后缴纳了保养费,现金支付。现在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15,证明船弄好了。根据平常的做法,出海前一定需要拜海面的神庙(在码头边船厂),我方将有关的物品搬上船,下船让船排厂的工作人员帮忙放绳子出海,在下船过程中,关天勇从梯子上掉下来,船厂与关天滚也有抢救,医院的人员过来说没救了,没有送到医院。
钟:没证据证明是在出海前的准备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船是否修理好,不属于可以作业的状态。对证据15,三性不予认可,是复写字,没有经营人的签名与身份信息,如果原告对船进行了维修管理应该有发票证明。
审:关天勇是直接火化处理?
陈:是的。
审:赔偿协议书,有无实际支付给死者家属?
陈:没有,半年内给清,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给我方,我方只能起诉。被告说的保险适用范围问题,被告提供的保险单2004版,第一条内容,明确了按照2004版承担责任的,不是按照特别约定的。
审:问题二: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数额?由原告举证,由被告进行质证。
刘高强:协议书,主张保险限额50万,但是损失远远超过50万。赔偿损失50万元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是没有具体分哪个项目。
审:村委会出具证明,为何两章不同?
刘:茶山坡村是另外一个村的下一村。
钟艳:不清楚,关天勇身份显示是在茶山村。
审:关天勇在船上工作多久?
陈:8-9年,从2014年开始一直在我船工作。
审:船在哪里捕鱼?
陈:就打渔,没问在哪里捕鱼。
审:是否清楚关天勇的两小孩的学籍、在哪里上学?
陈:庭后7天内提供。
审:50万是如何谈出来的?
陈:损失不止50万,有保险公司赔偿50万,死者也有过错,不全是我方的责任,所以谈了50万。
审:被告提供的光盘,关天勇下船前还有一个人,是谁?
陈:是关天滚。
钟:不清楚。
审: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关于赔偿金与抚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的意见?
陈:城镇标准,2008年已搬到城镇,我方提供了房产证等。
审:关天勇的收入?
陈:按照提成,一般一个月1万。
钟:不清楚其收入。
审:关天勇的母亲是跟其一起居住?
陈:是的,农村征地完毕,都搬出来了。
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传证人出庭。
现在核对证人身份,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说明身份信息。
关:关天滚,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织贡镇黎昌㙟村委会茶山坡村15号,关天勇是我弟弟,我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还有母亲。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证人是否清楚?
关:清楚。
审:陈述一下事故的经过。证人在派出所也做了询问笔录,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否与你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一致?
关:船排厂说8.23日可以出海,我们9时就过去,然后拜神,也看一下油漆的保养情况,弄好了我就下船让船排厂的员工帮忙放绳出海捕鱼,其余的情况与派出所询问的情况差不多。
审:你与关天勇都是在涉案船舶工作?
关:是的,从2014年就开,关天勇住在阳西县城的房子华丽街8号,母亲是跟关天勇居住,两小孩在阳西德恒实验学校读书。
审:首先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告向证人提问。
刘高强:没有问题发问。
审:其他当事人向证人提问。
钟艳:没有问题。
审:证人退庭。
审:原被告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刘:被告主张2004版条款给到原告,请被告出示证据。
钟:庭后7天内提供。我没问题发问。
审: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刘高强:没有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钟艳: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二、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数额?;三、保险条款28条是否发生效力;四:条款4条与特别约定第1条,应当适用哪一条。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刘高强:1.保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格式条款第4条与特别约定的第1条是没有矛盾的, 4条是对特别约定的1条的补充和完善。根据格式条款第4条第2项是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从庭审可以看出,关天勇就是再准备出海时,即准备性的工作死亡,本案事故应当是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2.保险合同第28条是无效条款,庭审时被告说明保险合同28条是格式条款,也加重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9条规定,该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庭审时,原告询问被告是否将格式条款交给原告,被告没有举证,我方当事人说没有收到该格式条款的文本,即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钟艳 1.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关天勇是在船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特别清单第1条的保险范围,船舶维修的状态不属于出海或码头作业,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2.争议焦点二与我方的答辩状意见一致;3.我方提供的证据3-4,有原告本人签字确认,该雇主责任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以及2004版,在被告将雇主保险单以及特别清单交付给原告时,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一并交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供的 雇主责任保险2004版第28条可以看到是有加粗加黑,该条款是有效的。保险条款4条和特约约定1条,广东省高院审理保险问题司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特别约定与一般条款不一致,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该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对相关的事先进行个别的约定,经双方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补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2,第14条第2项属于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审: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刘高强:民事诉讼法第5章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具有独立请求权,法庭应当准许其加入诉讼。
审: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钟艳: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法庭释明一下,关天勇并非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人,本案事故是保险合同关系,关天勇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所以原告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被告请求支付保险赔款没有依据。所以法庭对于申请人作为有独三的请求是不予准许的。是否清楚?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刘:清楚,同意。
钟:清楚,同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刘高强: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钟艳:与保险公司讲。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