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文件(二)
广州海事法院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25日在广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 叶柳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广州海事法院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2018年的主要工作
2018年,广州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努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海洋经济发展、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审判质效向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2月15日,共受理各类案件3345件,收案标的金额108.75亿元,收案数同比增加29.37%。结案2972件,同比增加16.9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13%,调解率20.82%、撤诉率14.99%。
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一)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司法中心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湾区港航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行业协会等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提出系列司法应对措施,及时转化服务海洋实体经济。灵活运用长臂管辖原则,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如中船黄埔文冲船厂有限公司诉玛雅航运有限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及时依法行使管辖权,为该厂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港澳籍海事专家担任陪审员参审海事案件逐步常态化。10月,澳门籍陪审员参与开庭审理24宗涉外、涉横琴自贸区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12月,香港籍陪审员参与审理一宗“天鸽”台风影响产生的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博罗“粤惠州货883”轮与惠州“惠海龙07”轮在澳门嘉乐庇大桥桥孔附近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合议庭引导当事人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及水务局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认定结论,促使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二)高度重视通过案件审判促进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原告,起诉彭伟权等5名被告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彭伟权等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等745万余元,严厉打击了在珠江口及大湾区海域倾倒废物的行为。
(三)强化海事行政审判工作,促进全面依法治海。及时审结一批违法填海用海案件, 12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于11月13日通过连线,见证现场执行深圳市海洋局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的“海上皇宫”一案。该案是省委巡视组督办深圳市海洋局的案件,该违法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彰显了我国依法治海的决心。1-12月,共受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29宗,同比增长19%,审结11宗。受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26宗,审结24宗。
(四)慎用海事保全措施,努力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船舶扣押适用条件,尽量减少对港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例如,我院审理的珠海高栏港口建设工程合同关联纠纷两案,涉案标的近亿元,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就财产保全问题多轮磋商,最终各自撤回对对方财产保全申请。
二、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树立海事司法权威
(一)扎实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先后开展了“决胜2018”“南粤执行风暴”等执行专项活动。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86件,旧存139件,结案1007件,结案率92.73%,执行到位金额突破9亿元,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100%;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企业221家,对652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1件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对1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案外人予以罚款,对1件不如实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
(二)强化对船舶等财产的扣押拍卖工作。创新船舶网拍工作机制,集中扣押“盈高301”等16艘走私船舶,1月22日至25日以每天拍卖4艘船舶的速度将上述船舶成功拍卖,均溢价成交,最高溢价率187.83%,总价达到5084万元。1-12月,依法扣押船舶102艘,成功拍卖、变卖43艘,总价达到3.16亿元。 其中“帝坤”轮在淘宝网拍出了1.001亿元。年内在淘宝网共完成73次网拍,总成交额达9亿元,成交率96.43%,溢价率92.19%。
(三)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执行与宣传。对于涉及危险货物、群体性纠纷等执行案件,抽调精干力量高效执行。如金明公司油库的执行标的混合芳烃在2014年被查封,存在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9月18日将该资产成功拍卖,成交价5.66亿元,溢价率达120%,并全部执行到位。该执行历时4年,使两家法院4宗案件7方当事人9亿多元的利益纠葛得以顺利结案,挽救了三家民营企业于濒临破产境地。11月8日我院直播了一起海上人身伤害责任纠纷终本案件重启财产查询的实况。通过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的直播,全国112万网民在线围观全过程。
(四)构建治理执行难联动大格局。与地方政府联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李留宾在海上遭受人身损害身负重伤,经我院协调,并通过广东省及汕尾市政府牵头,被执行人所在地街道协助,被执行人一次性赔付31.50万元,案结事了。与其他海事法院及地方法院联动执行。按照全国10家海事法院签订的执行工作协议,办理异地跨省相互委托调查、委托送达、委托执行的联动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海事执行工作难题。1-12月,共办理地方法院委托执行案件27件,接受地方法院委托拍卖船舶25艘。
三、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一)全力打造诉讼服务示范窗口。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不断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立案窗口由20平方米增加到1100平方米,专门设立200多平方米的信访服务大厅和律师诉前调解工作室。实行跨域立案,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在院本部或深圳、珠海、汕头、湛江4个派出法庭提交起诉材料,年内共跨域立案78宗。创新身份认证方式,通过微信视频认证、委托兄弟法院代为审查等方式确定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有效防止虚假立案。妥善处理涉海民生纠纷,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彰显海事司法人文关怀,出现了原、被告都向法院送来锦旗的和谐局面,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障。
(二)院庭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常态化。发挥院庭长“头雁效应”,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主要由院庭长作为承办法官或者审判长审理。1-12月,院庭长主审或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共2417件,占全院案件数的72.26%。11月14日,我院组成院庭长合议庭公开听证1宗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在互联网上全程中英文双语直播听证过程,引起广泛关注,半天时间就产生了1万多次的播放量,有力提升了我院司法国际透明度和国际公信力。
(三)构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各自优势,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委托调解的2宗船舶买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初步调解协议。12月,与广州市律师协会签署了多元化解海事海商纠纷的合作协议。
(四)建成新型数字化庭审系统。自主开发设计了新型数字化庭审系统,彻底摆脱了原有单纯文字笔录的缺陷。庭审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当事人可用手机扫二维码随时回听、回看庭审音频和笔录。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听取我院关于音频保障系统的汇报时,当即指示随行人员要来我院观摩学习借鉴。
四、深化综合配套建设,打牢保障能力基础
(一)完成审判综合楼配套建设。在去年新审判综合楼完成整体验收的基础上,今年高效完成了新审判综合楼各项配套建设,7月份顺利完成整体搬迁,办公面积从3800平方米增加到近3万平方米。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人文景观等配套设施正按计划施工,庭审及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高效运行。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忠友共同为基地揭牌,并同时举办了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司法文化展,展示了我院的科技法庭建设和最新司法成果。今年,基地相继开展了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东亚海法论坛等一系列较有影响的涉外海商海事研讨活动,展示了我院法官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海事司法的国际交流合作。
(三)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成效初显。2月10日,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正式运行,我院联合大连海事大学等5所高校开展了《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法治软环境建设》和《建设广州自由贸易港可行性调研》等系列调研活动,积极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11月,成功举办了“2018广州海商法论坛”,来自境内外学术界、实务界、司法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近300人参加会议。
(四)派出法庭服务基层功能凸显。发挥深圳、汕头、湛江、珠海4个派出法庭“形成网络、辐射周边、覆盖全域”的基层服务功能,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深入渔村、渔港等偏远地区、海岛就地开庭审理案件。4月,在东莞的麻涌镇人民法庭巡回开庭审理1宗群体性船舶合伙合同纠纷案件。10月,在珠海市桂山岛设立巡回办案点。12月设立江门巡回法庭。
五、深化新时代思想引领,打造过硬海事审判队伍
(一)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积极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加强干警政治理论培训,选派4批近100人次参加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的轮训。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为全院干警讲授宪法专题课,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继续开展“一支部一品牌”和党员干部“亮身份、做表率、当标兵”活动,举办“党员生日”活动。与广州图书馆加强合作,创造性地在我院开设了广州图书馆法律分馆,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增强干警队伍活力。
(二)营造守纪律讲规矩氛围。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查核,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完成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及时开展裸官治理、干部兼职情况清理等专项整治。制定实施《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责令1名违反审判纪律的书记员辞职,对两名拒不定期缴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的离职干部给予党员除名处理,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
(三)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主动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建设,根据该联网监督系统二期工程的安排,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审判业务统计数据、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信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司法公开信息和法官履职信息,按时完成联网监督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把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的重要动力。
过去的一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海事法院工作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党建和业务工作尚需进一步融合、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待创新加强;对标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海洋经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需求,海事法官的司法服务理念、工作能力和素养仍有待提高;深圳、珠海两个派出法庭位置偏僻、交通拥堵、不够便民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院将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努力提高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司法能力,探索创新符合司法规律和改革方向的海事司法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在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有新作为
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和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的平台影响力,深化大湾区城市群海事司法研究和交流,推进涉港澳审判专业化,促进粤港澳经济社会法治的深度融合。深入探索维护国家主权及海洋权益的司法服务保障新机制,对接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粤港澳大湾区和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二、在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上有新成效
大力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一带一路”案件,积极探索与海洋强国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现代海事司法体系建设,把我院打造为高水准的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司法中心。继续深化要素式审判工作,常态化聘请港澳籍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公正、高效裁决涉外海事案件,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在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上有新进展
坚持走执行信息化之路,推进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和运用,完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和阳光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和联合信用惩戒功能。完善船舶扣押拍卖的信息化工作,促进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信息联网。加强执行团队建设,努力构建更加科学的执行制度体系和符合时代要求的执行工作新模式,确保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四、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有新举措
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的作用,妥善处理涉海民生矛盾纠纷,着力破解海事审判难题,不断创新完善各项举措,方便群众诉讼。积极推进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加强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的衔接配合,深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合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上有新突破
加强派出法庭建设力度,年内力争协调完成深圳、珠海派出法庭新办公楼的选址工作,提升对派出法庭的保障。对接“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大力推进网上立案、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识别、海事案例数据库、数字审委会系统等智能辅助系统的运用,促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政务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全方位融合。
六、在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上有新思路
始终牢记司法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常态化审务督察,强化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改进司法作风等情况的监督。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探索创新对司法责任制下审判权、司法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构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报告中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
1. 司法责任制:指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 港澳籍海事专家陪审制度:广州海事法院在全国海事法院中率先推行港澳籍海事专家陪审制度,从香港、澳门的海事海运、海洋渔业、港务管理、船舶建造等行业选任人民陪审员,通过港澳籍专家陪审较好地解决了涉港澳船舶碰撞纠纷、船舶建造纠纷等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有效提高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
3.海事专业法官会议:指针对海事审判工作特点建立的海事审判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其成员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其他法官组成。海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海事审判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海事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会议结论供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参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4.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起诉,由海事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该海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
5.船舶网拍:为解决被司法扣押的船舶变现难、拍卖周期长、拍卖信息分散、竞买人串标等问题,广州海事法院按照依法自主拍卖的原则,借助淘宝网、船舶在线竞拍网等平台开展网上集中竞价拍卖船舶的司法活动,其最大优点是报名竞拍网络化、透明化以及零佣金。
6.扣押船舶:指为保障海事请求的实现,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对被请求人的船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7.巡回审判: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8.执行指挥中心: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建立的以信息化执行联动机制为核心的执行指挥系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可以实现执行信息共享,相互协助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该系统还具有远程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公开、流程管理等功能。
9.诉讼服务中心:指为当事人提供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多方面工作服务的法院内设机构。
10.失信被执行人:详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该制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