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8-10-15
浏览量 :1297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海法[2018]39

 

本院各部门: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经201872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判委员会。

特此通知。

 

 

                             广州海事法院

                           2018710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法官会议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研究咨询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行集体研讨,组织学习上级法院的案件裁判方法,提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的意见和建议;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海事案件进行平等会商、集体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参考。

第二条  法官会议分为全体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全体法官会议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当列席全体法官会议。

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法官主持。

第四条  全体法官会议可以安排以下学习和讨论议题:

(一)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二)学习上级法院的司法政策;

(三)讨论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四)讨论涉及全体法官权益的事项如分案工作、绩效考核、学习培训;

(五)讨论法官团队提请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全体法官会议不讨论正在审理中的个案,但可以讨论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条  召开全体法官会议,应提前7天告知会议的议题,必要时应指定一名或多名法官对需要学习、讨论的议题进行讲解和辅导。

不得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法官会议,不得召开没有明确议题的全体法官会议。

第六条  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相关法官团队进行总结,提炼出供全院参考适用的审判规则,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

第七条  全体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应由审判管理部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在内网公布,必要时应向上级法院报备。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包括船舶碰撞专业法官会议、海事行政诉讼专业法官会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专业法官会议。

必要时可以成立其他类型案件法官会议。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组成人选,由审判管理部门指定,分别由审理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件、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验丰富的35名法官组成,并指定一名会议召集人。

其他类型案件法官会议,可以由资深法官和年轻法官按一定比例组成。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的法官助理应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条  拟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是经合议庭合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无法独自作出决断,有必要寻求咨询意见的案件。

决定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其他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以下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二)涉及关联案件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的;

(三)存在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

第十二条  拟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制作书面汇报材料,简述案件事实,并说明法律适用的难点以及提请讨论的问题。

汇报材料应附相关法律规定、类案案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意见等。

第十三条  书面汇报材料应提前5天提交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视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内网办公平台将案件的书面汇报材料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全体法官。

第十四条  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汇报案情、说明需要讨论的问题,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讨论时,由参加会议等级低的法官先发言,等级高的法官后发言,召集会议的法官最后发言。

第十六条  对案件的裁判理据、法律适用等问题,法官应该平等、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的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上述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否被采纳,法官和法官助理均不承担对案件审判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法官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应包括法律适用意见、类案参考情况、法学理论依据等,不得简单地作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态。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可以对案件讨论情况归纳出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仅具有咨询性质,供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复议时参考。

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决定,并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跟案书记员应全程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由与会人员签名后,入附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讨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会议召集人可以建议相关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按规定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法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专业法官会议对相关案件的讨论。未自行回避的,会议召集人应要求该法官回避。

法官助理、书记员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情和对案件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