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2018-12-06
浏览量 :435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为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促进本院有序使用系统,明晰系统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本院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进入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院设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本院在系统推进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工作机构由执行局副局长负责,成员包括执行组组长、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和执行局内勤人员,负责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本院设置相对固定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领导小组确定后,在5日内报上级法院备案。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由系统自动设定;其他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分配。 
  第四条 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一般做以下划分:院领导和局领导享有本院权和投稿权,可以查看本院全部执行案件信息,并可以审核、发布本院执行稿件;案件承办人员享有执行权,负责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录入;执行局内勤享有立案权,负责执行案件立案信息的录入。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管理,既接受本院的领导与监督,又接受上级法院系统管理员就特定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更换系统管理员的,在原系统管理员离岗前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上级法院备案。 
  原系统管理员离岗前10日内与新系统管理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其他使用人员调离本职岗位的,系统管理员应当对该用户立即禁用。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院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信息的录入,负责各使用人员登陆ID、登陆密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系统管理员不得录入执行案件信息。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定期对本院录入案件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局领导。
  系统管理员定期对本院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送局长审核后报上级法院。 
  第十条 其他使用人员应及时将使用本系统出现的问题向工作机构反映,由系统管理员收集。有关问题经工作机构集体讨论后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法院。 
  第十一条 执行局内勤应在接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三日内将立案信息录入系统;承办人员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后七日内将其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录入人员应保证录入信息准确,与案卷记载情况一致,不得自行臆造。录入的案件信息确有错误的,结案之前由内勤和承办人员自行修改;结案后发现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录入人员录入错误率超过10%的,取消其本年度的评先资格;超过20%的,不得再担任数据录入工作。 
  录入错误率,指录入人员在该年度提交数据库的信息出错的次数与其录入案件总数之比。 
  第十四条 使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院有关计算机安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其权限内的操作负直接责任。不得越权使用,不得泄露密码,不得擅自将本院的执行案件信息供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复制、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本系统数据库的; 
  (二)盗用、泄露、传播本系统密码的; 
  (三)篡改、毁损、非法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的; 
  (四)擅自将本系统数据供其它单位和个人复制、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本院定期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根据使用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相关部门应为系统运行配备足额的计算机设备,并为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本院定期对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考评,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试行。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