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管好、用好我院执行救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款。
二、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的原则
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的原则:
(一)有限性。救助金额主要适用于小标的执行案件或为案件执行标的一部分,坚持小额使用为主,从紧勿滥;
(二)一次性。当事人自愿申请,一案不二次救助;
(三)必要性。以穷尽其他执行办法无果或紧急情况下避免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为必要前提。
三、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一)老人、妇女、儿童以及船员、渔民等弱势群体作为申请人,执行标的用于维持生计、读书就学等基本生活、教育保障需要的;
(二)用于抢救、治疗、残疾救助等急困情况的;
(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缠讼上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四、适用执行救助基金对象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起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人员已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二)案件执行已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到位;
(三)案件经申请已程序终结。
五、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广州海事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执行求助基金;
(二)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发放,接受省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
(三)年度内要对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六、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人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写明案件事实和处理经过、建议救助金额及理由,由执行局领导审核签字,专人逐案登记,并建立档案;
(三)执行救助基金申请经核实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由院党组或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救助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说服工作。
(四)根据审批结果,按规定程序,由财务会同执行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
八、本办法由广州海事法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