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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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执行款的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院的执行款实行执行局与财务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执行款的收取

第三条 本院设立执行款专户,由专人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付。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本院财务室或本院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执行款。

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执行款,除非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并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第五条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取得的现金执行款,若当天不能当面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应立即交回本院财务室。

异地执行时取得的现金执行款,执行人员应于出差回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本院财务室。

第六条 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应在文书中详细写明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名全称,并告知其在向法院支付执行款时应注明执行案号以及付款人。

第七条 执行人员收取有关款项时,应当预先填写收款通知单交本院财务室备查。收款通知单应当注明执行案号、款项的性质和具体数额、付款人单位名全称。

第八条 对本院委托拍卖或变卖财产的,审判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拍卖机构或买受人应将有关拍卖或变卖款项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并注明执行案号和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名称,同时通知财务室查收。

第九条 财务室收到当事人交纳执行款后,开具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收据。有关收据应注明缴款人名称和执行案号。

若当事人以支票缴款的,财务室可先开具收据,但应注明有关支票号码,并跟进有关款项的进帐情况。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及时跟进了解具体案件执行款的进帐情况及进帐数额。当有关执行款进帐后,财务室应于两日内通知执行局内勤领取执行款收据。

 

三、执行款的退付

第十一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为申请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如因等待分配方案、不动产过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当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延期。延期支付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应从每个执行案件的第一笔执行款中,首先全额扣除该案执行费及应缴而未缴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法律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退款时应作出如下审查:

 1.有无生效法律文书;

 2.有无执行款进帐凭证;

 3.如是系列案,有无分配方案;

 4.是否在本案执行款及进帐数额范围内退款;

 5.该执行款以前有无退付,若以前有退付,还有多少剩余可退款;

 6.有无欠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

 7.是否须在执行款中预留过户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8.有无需要协助其他法院执行的情况;

 9.收款人与申请执行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有无退款理由。

第十四条 收款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不接受委托。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领款的,须经公证委托或在执行人员面前办理委托手续。

收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领款手续。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领款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领款的,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应有"代收执行款"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 若收款人为外国或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及公正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领取执行款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签署的收款收据。

法人或其他组织领取执行款的,开具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执行人员应告知收款人复印收款收据一份,原件交财务室,复印件一份交执行人员附案卷。

第十七条 执行款未支付完毕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因等待不动产过户、等待有关部门办理收费手续等执行法院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短时间内无法支付执行款的,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结案手续,但承办人应对案件继续跟踪。阻碍支付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四、执行款记账

第十八条 财务室每月应向执行局内勤提供当月执行款专户进出款情况。

执行局内勤应于每月月底将该月执行款专户进出款情况报执行局领导。

第十九条 执行款报请划付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退付完毕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跟踪。

执行款入帐一个月后仍无法确认其来源性质的,财务室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局查询。

    

五、财务部门对划款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要审核收款人是否是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人。收款人并非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人的,必须附送能够证明该收款人为合法权利人的法律文书。

财务室办理划款时应对有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核,若发现手续不齐,应当拒绝划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执行款管理中,应对本院执行局收、付执行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局领导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划款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划款:

1.《划款通知书》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2.《划款通知书》字迹不清、未填写完整或有涂改的;

3.随《划款通知书》所附的文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

4.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5.本案执行款未进帐的;

6.付款金额超出进账金额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员应在付款通知书中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支付执行款次日将执行款支付凭证复印件交案件承办人附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执行局通报执行款账务情况,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执行款发生金额收付情况表》送执行局核对。

 

六、 季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院在每季度末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促使未支付的执行款尽快支付。每年年底对执行局和财务部门执行款管理是否规范、款账是否对应、支付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七、双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行款的支付实行电脑流程和书面材料双渠道审批。书面审批时,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批签名,必要时当面核对。电脑流程审批时,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脑密码,防止被人盗用。

八、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法院与银行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财务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应当定期对账。财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到代管款开户银行对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款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往来款和拍卖款、变卖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海事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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