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地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是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案件质量评查与考核、执行效率考核、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以及执行人员绩效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要求“三统一”原则。
第四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实行动态考评管理。
第五条 成立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工作。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由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和执行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认真接受省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我院的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工作进行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与考核
第六条 执行案件实行质量评查制度,对执行机构办理的各类执行案件的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执行行为、适用法律、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七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常规评查,是指对办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办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
第八条 以下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
(一)重复上访案件;
(二)有关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
(四)本院院领导督办的案件;
(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九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评查坚持程序合法、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等标准。
第十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在院内实行定期通报,对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随时通报。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讲评制度,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点评或讲评。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写出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定期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意见反馈制度。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评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定期组织进行,执行机构亦应成立评查小组随时对本部门执行人员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质量考核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一)申诉率、上访率;
(二)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率;
(三)执行异议成立率;
(四)执行复议撤销、纠正率;
(五)已结案件归档率及归档合格率。
以上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的评定等次,分为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和违法执行案件。
执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或其中一个方面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为基本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主要材料不全、卷宗装订混乱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因执行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为违法执行案件。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或违法执行案件的评定,由审判委员确定。
三、 执行效率考核
第十八条 执行效率考核主要是考核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执行效率考核的量化指标包括:
(一)执结率;
(二)有效执结率;
(三)执行到位率;
(四)法定期限内执结率;
(五)执行和解率。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效率考核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定期组织进行,执行机构亦应成立考核小组随时对本部门执行人员的办案效率进行考核。
对超期执行案件,考核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效率考核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四、 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综合项目、业务项目和全院测评;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纪律作风、执行工作实绩和综合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构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成立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执行机构首先根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有加分情形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二)考核小组对执行机构提供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收集、统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组织做好有关测评和院领导评分工作。
(三)考核小组召开会议,对执行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及有关考核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复评意见,写出考核报告提交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
(四)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最后审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机构人均结案数和结案率的情况,按半年度进行平时考核,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收集考核数据并计算考核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应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执行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执行机构的领导组成,讨论决定本部门执行人员的考核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在对本部门执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个人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总结及自评材料报考核小组。
(二)召开会议,进行个人述职。
(三)考核小组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总结,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部门评分意见。
(四)将本部门执行人员的考核过程、考评表及评分意见报执行绩效考核小组,经复核后提交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机构在年初要确定每个办案人员的年度和半年度的结案指标;考核小组对办案人员完成结案指标的情况进行半年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得分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每个季度对执行人员完成办案任务的情况进行统计排名,报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并在全院通报。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计分标准按照我院制定的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计分标准执行。
五、 执行人员绩效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执行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档案,随时记载执行人员与考核有关的种类数据和考核成绩。
第三十一条 执行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应作为执行人员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