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广东省司法厅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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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司法建议书

 

广东省司法厅:

近期,我院依法审理了公益诉讼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被告李伟来被请求赔偿因倾废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251,678元。由于李伟来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且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我院指引其向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处指派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军玉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认真参与本案诉讼,积极发表专业意见,部分合理意见被我院采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以合理平衡诉辩双方的权利义务,现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高度重视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今年6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受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预计会有一定数量的增长。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参与度高,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环保理念具有重大意义。在案件审理中,公益诉讼人一方是长期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检察官,而被告是自然人时,通常自身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举证、提出抗辩等参加诉讼的能力较为欠缺,且往往因经济较为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集中体现。为防止诉辩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实质化,对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养专业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律师队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侵权因果关系难以查明,损害范围难以量化,责任比例难以确定,需要具备法律与环境科学的专业人才参与诉讼才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贵厅作为指导、监督、管理我省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部门,宜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律师队伍建设,必要时可推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律师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我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努力为依法治省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保障服务。

三、积极推动对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制的修法工作。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公民在民事、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目前,在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鉴于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可先行采取相关工作的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可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即在该条例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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