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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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司法建议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近期,我院依法审理了公益诉讼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该案被告李伟来使用船上钩机将建筑余泥倾倒入海。经查,建筑余泥中含有砷、铅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珠江口洪奇沥水道海域,且经环境损害鉴定,该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生生物产生危害,进而对人体造成损害。为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由于未经许可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大多选在夜晚时间进行倾倒,且倾倒方式隐蔽,不易发现。因此,建议贵厅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必要时可开展针对倾倒废弃物的执法专项活动,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

二、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后及时启动监测调查,建立健全我省海域渔业资源数据统计及披露机制,为渔业资源的损失赔偿提供数据支持。在审理本案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被告倾倒建筑余泥事件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该所对渔业损失费用进行评估时称,因发生倾倒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监测调查,缺乏污染物浓度、影响面积和废弃物倾倒后该区域生物资源的变化情况,且环境污染具有潜在性与渐进性,渔业资源损失难以量化。因而造成公益诉讼人无法在本案中代表国家请求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赔偿。为了有效保护国家渔业资源,贵厅作为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宜做好我省海域渔业资源的监测数据的统计及披露工作,为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请求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提供有力依据。

三、加强在职人员关于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培训,积极代表国家提起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贵厅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我省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宜培养一支具备法律和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依法积极作为原告提起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建立修复海洋环境专项资金账户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专款用于修复海洋环境和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建立环境专项资金账户,法院只能判决被告将环境损害赔偿款上交国库,无法专款专用于修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建议贵厅设立或通过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收取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款并将该款用于修复海洋环境。必要时,可考虑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所需缴纳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等从专项基金账户中支付,以充分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广州海事法院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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