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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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3)广海法建字第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许中林等37名船员与被告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中林等37名船员在该公司“协航305”船等多艘船上工作,船东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许中林从20116月起至20128月在“协航305”船任轮机长,被拖欠工资10万多元。其余36名船员也被长期拖欠巨额工资。去年829日,50多名船员陆续在广东省台山市广海湾附近聚集,有的船员情绪失控,声称要制造事端,经过我院江门法庭法官紧急赶赴现场调解才避免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船员民生问题,我们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用人单位与船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建议你局跟踪了解船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立即严惩,以切实保护法律的权威。

二、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船员用人单位进行教育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123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你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使船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落实、完善劳动保障年审制度。对各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年检资料认真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复查合格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予登记;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四、建立船员用人单位船员劳动用工状况“白皮书”制度,推进船员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我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目前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情况比较严重,建立船员用人单位船员劳动用工状况“白皮书”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船员用人单位用工状况,可以有效改变违法用工现象,推进船员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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