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司法建议书
(2012)广海法建字第6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院在审理冯恒腾等7人诉广东航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航实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发现,冯恒腾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贵局投诉广东航实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并拖欠工资的问题,贵局于2012年1月29日发出穗劳社诉[2012]010号文件,告知冯恒腾等人向我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四种情形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而根据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第2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的书面证据”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书面证据是劳动者在诉讼中必须完成的举证义务,若劳动者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切实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构建广州市和谐稳定的船员劳动关系,特此建议:
今后贵局在受理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时,应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贵局;若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按指令书要求整改,贵局宜形成书面文件记载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事实。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贵局宜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给投诉的劳动者一份,以便于劳动者在诉讼中可以完成举证义务,保证其实现相关权利。
以上建议供参考,如有研究处理意见请函告。
附:(2012)广海法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1份。
联系人:徐春龙 电话:020-34063891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