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异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梁荣芳,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庄屋村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庄宏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庄屋村1号101房。
异议人(被执行人):庄慧文,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庄屋村1号101房。
异议人(被执行人):庄慧君,女,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庄屋村1号101房。
上述异议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青岛路1号西楼604房。
申请执行人:吴仁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上马村1号101房。
利害关系人:吴汉东,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硵洲镇下港村37号。
本院受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吴仁佳与梁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粤湛渔04075”船的过程中,异议人梁荣芳、庄宏阳、庄慧文、庄慧君对本院拍卖船舶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9月25日组织听证,异议人梁荣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申请执行人吴仁佳,利害关系人吴汉东到庭参加听证,异议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梁荣芳、庄宏阳、庄慧文、庄慧君称,本院执行行为即拍卖船舶行为违法:1.执行员未向异议人送达(2017)粤72执恢27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书。2.评估程序不合法。在财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没有通过当事人协商和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直接委托广州市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公司)进行评估,没有将评估报告送达异议人。3.拍卖程序不合法。一是拍卖机构的选择上,没有通知并征求异议人的意见,采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也没有通知异议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是网拍过程中,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没有在拍卖前5日内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拍卖当日到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没有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相关信息,没有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包括拍卖须知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日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4.执行员没有将执行卷宗移送给执行异议案的合议庭。5.没有通知异议人到场清点船上物品、交接船舶给买受人吴汉东。异议人称船上尚有蟹笼2400个,价值88 800元,11捆蟹笼绳价值8800元,1台价值1000元的对讲机,2台卫星导航仪价值5200元及1.5吨燃油价值9000元不知去向。6.异议人已经实际偿还了吴仁佳52 585元,并被冻结了40 000余元的柴油补贴款。法院的前述行为,剥夺了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和解、协商评估机构的权利,也剥夺了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对拍卖方式的知情权及参与竞买的权利,致使异议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价值约500 000元的“粤湛渔04075”船被拍卖给吴汉东,严重损害异议人的权益,且吴汉东擅自处置了异议人在船财产,使异议人蒙受了损失。请求:1.撤销(2017)粤72执恢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撤销(2017)粤72执恢27号拍卖成交确认书。
异议人没有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吴仁佳称,本院扣押船舶时,执行员打了1个多小时的电话给庄宏阳,告知扣船事宜,要求其来船上和解,同时也进行了电话调解,但庄宏阳称在外地不回来。异议人欠其款项,但打电话催款,异议人从来不接。异议人建新房、建新船,就是不还钱。后来,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硵洲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说要扣船,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扣押了船舶。船舶被扣押后,异议人也没有找过申请执行人。船上的蟹笼等物品都在岸上,没有人动。申请执行人也带人去看过船,但没有人出价。这次的拍卖款申请执行人只拿到不到3万元,8万多元给了信用社。
利害关系人吴汉东称,其合法取得船舶,因没有船检簿,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不肯过户,船上的蟹笼等不值钱,就放在码头上。吴汉东也证明本院执行员打电话给庄宏阳1个多小时的事,但具体内容不清楚。
本院查明:2013年6月1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吴仁佳诉梁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梁荣芳向吴仁佳借款121 000元,定于2010年1月1日还清,后于2011年1月19日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等。梁荣芳之后还款20 000元,剩下的本息经吴仁佳多次催讨未果,吴仁佳因此提起了诉讼。梁荣芳经合法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遂缺席判决:限梁荣芳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吴仁佳偿还借款本金101 000元及利息(本金35 000元从2010年1月2日起每月按2%利率计息至该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66 000元从2011年1月19日起每月按2%利率计息至该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3年7月20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因梁荣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仁佳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湛开法执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或冻结梁荣芳的存款202 015元(包括借款本金和暂计至2014年9月23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2016年3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梁荣芳、庄宏阳、庄慧文、庄慧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情况下,作出(2016)粤0891执异5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借款为梁荣芳和其丈夫庄林贵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庄林贵2015年6月死亡,根据吴仁佳的申请,裁定追加其子女庄宏阳、庄慧文、庄慧君为被执行人。同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异议人享有继承权的“粤湛渔04075”船扣押拍卖。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吴仁佳未能提供船舶具体位置,该船下落不明,故本院未能成功扣押异议人的船舶,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粤72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
2017年4月17日,吴仁佳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称其已查明涉案船舶的停靠位置,请求恢复执行程序,扣押并拍卖涉案船舶。本院立案后,于4月19日作出(2017)粤72执恢27号执行裁定,扣押异议人享有继承权的停泊在湛江市麻章区硵洲岛海域的“粤湛渔04075”船;由吴仁佳保管,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财产,异议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责令异议人在该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被扣押的船舶以清偿债务。4月27日,本院分别向吴仁佳和异议人庄宏阳邮寄了该裁定书。邮件查询结果显示,梁荣芳的女儿于4月30日签收。4月19日,本院在实施扣押船舶时,执行员电话告知庄宏阳船舶被扣押并即将拍卖等事宜,并要求到场和解,但庄宏阳拒绝到场也没有委派家人到场和解及配合执行。执行员在船舶上张贴了扣押船舶命令和封条。此外,吴仁佳于4月12日委托吴汉东、胡明富看管船舶。
5月2日,本院作出(2017)粤72执恢27号之一执行裁定(以下简称拍卖裁定),因扣押涉案船舶并责令异议人限期履行债务后,异议人拒不履行,依法裁定拍卖涉案船舶。5月4日,本院保障中心在监察室、执行局现场见证下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即东诚公司及检验鉴定机构即广东华南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南鉴定中心)。5月10日,华南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现场勘验后做出鉴定意见书附上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光盘。鉴定意见书记载,涉案船舶为单甲板、单主机、单螺旋桨、木质捕捞渔船,总吨位19,1991年8月13日在广东省电白造船厂建造完工出厂。本船无任何备品,主甲板上堆积超过500个以上蟹笼,船艉生活区堆积了6捆包装蟹笼绳。鉴定意见:本船总体外观状况很差,需进行大修后方可安全捕捞作业,目前总成新率约25-30%,接近报废状态。华南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加盖了印章。华南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部监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船舶检验司法鉴定,鉴定人均具有船舶检验资质。
5月25日,东诚公司受本院委托,评估师做了权属核查、实物勘察等工作后,做出东评报字(2017)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5月10日为基准日,涉案船舶包括备件及物料(含主甲板上堆积超过500个以上蟹笼,船艉生活区堆积的6捆包装蟹笼绳),评估价为208 000元。该报告盖有东诚公司及两位评估师的印章,并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评估对象现场照片、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东诚公司营业执照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位评估师的资格证书。
6月5日,本院执行局委托审判管理部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根据本院作出的拍卖裁定依法对异议人的“粤湛渔04075”船公开拍卖。 凡与拍卖船舶有关人员(包括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起拍价166 500元,保证金30 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1人参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此外还公告了拍卖标的物状况、拍卖方式、时间、竞价规则等事项。该公告的附件是拍卖裁定。
6月8日,本院在《湛江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标的物状况、时间、起拍价、竞价规则、债权登记等事项。
6月13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须知,告知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在标的物介绍部分,附上了涉案船舶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船舶标的调查表、涉案船舶图片。
7月13日10时,本院在淘宝网拍卖涉案船舶,7月14日10时拍卖结束,3893次围观,17人设置提醒,1人报名。最终经过1次出价,吴汉东以166 500元成交。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粤72执恢27号之二执行裁定(以下简称所有权转移裁定),解除对涉案船舶的保全措施,涉案船舶所有权及相应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受人吴汉东。8月3日本院将该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送达吴汉东。8月4日,涉案船舶交付给买受人吴汉东。
8月21日,本院作出(2017)粤72执恢27号之三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分配裁定),先行拨付评估和鉴定费各3000元,余下160 500元分配给吴仁佳。信用社于8月23日出具证明称,该社于8月15日收到吴仁佳代庄林贵偿还的抵押贷款本息84 380元,该笔贷款已结清。
9月22日,本院将拍卖裁定书、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送达吴仁佳和异议人。
在本院听证前,异议人查阅了本合议庭从执行局调取的(2017)粤72执恢27号案全部正卷材料。听证庭审时,异议人对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是评估价格过低。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本院拍卖船舶的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而足以撤销拍卖结果,即撤销所有权转移裁定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定“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卖程序进行。”涉案船舶为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因此,本案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本案事实表明,本院执行员确系没有依法及时将拍卖裁定书、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送达给异议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也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存在程序瑕疵。但这些程序瑕疵是否足以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首先,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船舶拍卖行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其次,本案拍卖行为是否为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要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本院在确定涉案船舶的鉴定、评估机构时,严格按照内部程序由本院保障中心在监察室、执行局现场见证下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检验鉴定机构。二是评估机构及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评估人证照、资质齐全,评估程序合法。三是异议人所称评估船舶的价值过低,并没有证据证明。船上的蟹笼等物料,评估人现场勘查后,已经评估包含在船舶价值中,不存在异议人所称的蟹笼遗漏评估造成损失的问题。异议人称船上尚有其他物品没有清点和评估,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四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规定。本院执行局委托审判管理部门6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中附上了拍卖裁定,6月8日在报纸上公告,6月13日发布的拍卖须知中附上了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公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异议人公示的,此时,异议人仍有机会关注其已经被扣押并即将被拍卖船舶的动向,弥补其权利缺失并参与竞买。而且,本院自6月5日起将涉案船舶拍卖进入司法网络平台后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包括异议人)的监督。异议人在7月13日实施拍卖之前,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内仍可以提出对本院拍卖涉案船舶的监督意见。此外,淘宝网是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社会参与度的网站,通过淘宝网拍卖完全能够发现有意参与竞买者及实现被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虽然本院拍卖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不足以撤销拍卖结果,驳回异议人撤销所有权转移裁定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梁荣芳、庄宏阳、庄慧文、庄慧君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宋瑞秋
审 判 员 陈振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校栓
书 记 员 朱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