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官协会联合主办内河航运法研讨会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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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日,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广东省船东协会、广东省货代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协办,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广州海事局、高等院校、仲裁机构、保险公司、保赔协会、船东协会、港航企业、货主企业、货代协会、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70余人参加了会议。广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玉飞出席会议并致辞。

王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海商法》实施26年来,对保障和促进我国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余年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已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发展需要。“一带一路”倡议下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海商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海商法》的修改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需要海商法理论界、航运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对海商法律制度,包括内河是否纳入《海商法》进行调整进行综合研究、统筹考虑,逐步形成完善成熟的《海商法》修改基本框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杜以星庭长、武汉海事法院侯振坤专委、长江海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杨运福分别在会上致辞。

 广州海事法官协会秘书长倪学伟、长江海商法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分别主持了研讨会。与会代表从内河航运现状、存在主要问题、《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的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等展开热烈讨论,并对《海商法》适用于内河运输、内河船舶提出了制度构想,就船员保护、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港澳航线船舶运输、邮轮运输等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与会代表呼吁应当通过此次《海商法》修改,将《海商法》相关制度扩大适用于内河,坚持“良法善治”的基本理念,及时弥补现行法律漏洞,解决目前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内河航运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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