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347号庭审笔录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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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8428上午900

地点:第六法庭

案号:(2018)72民初347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宋伟莉

法官助理:周田甜

书记员:车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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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璐,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0610119710

被告:安徽华泰港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花园B54层。(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宋: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泰港航海运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朱: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宋:原告委托朱璐律师、余茜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朱:到庭。余茜实习律师没有到庭。

宋: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朱:特别授权。

宋:代理期限?

朱:诉前、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宋:被告安徽华泰港航海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183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宋伟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周田甜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朱:清楚。

宋:原告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朱:不申请。

宋: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朱: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374402元及逾期租金(计算至2018315日)的违约金23287.89元。违约金按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确认于20171231日解除;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391个集装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1000元;或在无法返还集装箱的情况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重置费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 769 24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

宋:事实和理由。

朱:与起诉状一致(略)。补充:因为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如果被告拖欠租金达到三个月,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到20171231日止,被告拖欠租金已经远远超过三个月。有口头通知过被告,没有书面通知。

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朱:原告提交了3组证据,证据1.集装箱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集装箱租赁的租金及支付方式,集装箱全损的赔偿和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

宋:具体说明对应合同哪个条款。

朱:按照诉讼请求,第一条的租金条款根据合同第四条,实际付款日为当月结束后的60日;第五条第三条约定重置的价值和折旧的计算办法,折旧率按照每年的4%,现在柜的重置费是按照9000*1-4%=8640来计算;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了被告如果不按时付租金,按照预期的万分之五的租金,被告欠付租金三个月就可以解除合同,可以收回集装箱。认为逾期租金违约金是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1000元每箱是解除合同未还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两者是不同的,没有重合,所以要分别主张。

证据2.被告确认的交付箱明细表,拟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482个集装箱;证据3.被告盖章确认的欠付租金汇总表和20176月至12月的对账单,拟证明被告确认欠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74 402元。

宋: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

朱:是20168月签的。20168月就开始陆陆续续交付集装箱。

宋:20175月份之前是正常给租金的?

朱:是的。

宋:为什么每个月情况不一样?

朱:按照天收的。计费是按照482个箱子来计算的。

宋:到12月以前都是482个箱子?

朱:是的。

宋:陆续收回集装箱的情况,在哪里收回,收回了多少?

朱:庭后一周内提交法院。

宋:财产保全是要求在系统内做了冻结?

朱:是的。

宋:能够核实权属的90个,不能确认权属的是288个,一共是378个。

朱:我们尊重码头的留置权,箱子还是由码头保管,案结后的费用由我们和码头结算。不主张到那边去贴封条。现在打算和码头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属于自己的箱子就拿回来,权属不明的或者拍卖或者易物抵债。不存在对集装箱有权属的公司去码头付完款后取走,不需要采取贴封条或者集中保管的措施。

宋:6月份和7月份在对账单中,有个抵扣的问题?

朱:在双方另外一个合同的约定,与本案无关,不同意抵扣。

宋:在最后那页盖了确认章,有打标记,实际没有抵扣?

朱:是的。

宋:被告安徽华泰港航海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朱:坚持庭审意见。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宋: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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