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272至275号庭审笔录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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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8413日下午1430153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七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272275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文静

法官助理:刘肖君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孔文清、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均到庭

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未到庭

被告:温远辉(未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孔文清、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与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温远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四案。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孔文清是否到庭?请陈述你的身份。

孔文清到庭,出生于19741026日,身份证号码是44022119741026521x,住所地是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南街89号,职业是船长。我的居住地址与身份证上的地址不一样的。

审:原告孔仁才是否到庭?请陈述你的身份。

孔仁才:到庭,出生于1962年12月13日,身份证号码是440221196212134732,我是轮机长,住所地是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文明路23号。

审:原告温桂群是否到庭?请陈述你的身份。

温桂群:到庭,出生于1963年12月22日,身份证号码是44022119631222476x,住所地是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文明路23号。我是从事水手。

审:原告孔伟光是否到庭?请陈述你的身份。

孔伟光:到庭,出生于1988年12月28日,身份证号码是440221198812284717,住所地是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文明路23号。

审: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温远辉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四原告的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静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刘肖君担任,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四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四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孔文清、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四原告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四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孔文清:我在2015329日登粤明达18船,2015710日离船。被告至今拖欠工资。我在网上看到温远辉的船舶在北海拍卖。请求法院将温远辉的船舶的拍卖款先付给我们工资。

审:你们需要联系拍卖的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债权登记。现在请你明确你的诉讼请求。

孔文清:本人于2015329日登粤明达18船,2015710日离船。当时面议每月工资11000元,被告至今拖欠工资。期间支付了一点,但是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给的。每个月给一点点,总的还欠19200元没给。平时发工资都是给现金的。

审:原告孔文清陈述你的证据。

孔文清:第一份证据身份证,证明我本人,第二份证据适任证书,证明我有执业资格,第三份证据服务簿,证据证明我在涉案船担任过船长,涉案船舶是平板散货船,行驶于珠江三角洲的内河船。总吨是1595吨。

审:你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孔文清:我还有个证人,但是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了。

审:原告孔文清还有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欠付你工资。

孔文清:被告温远辉亲笔写的欠工资的确认书,他通过微信发送给我的,他说明天将原件给我,但是不确定他会不会给我。

审:是谁请你上船工作的?

孔文清:温远辉,我和被告明达船务公司没有签合同,他们也没发过工资给我,我起诉明达公司是因为他收了温远辉的管理费。我只要求被告温远辉偿还我的工资。

审:你说你在船上工作是11000元每月,当时市场价格是多少?

孔文清:我除了是船长还担任管理船舶,所以我的工资是11000元,市场价格是9500元,加上2000元的管理费。我提交了我现在所在船舶开的工资单是12500元一个月,这个还不包括管理费。还有一份2014年船员工资表,证明我的工资标准。

审:关于本案事实方面,还有无补充?

孔文清:我与温远辉的微信截图,他的名字是我写错了。微信是我给他打工的时候,他要求我加的。是通过他的手机号码添加的。手机号码是13600217551

审:现在请(2018)粤72民初273号原告孔仁才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孔仁才:本人于201193日上船担任轮机长,2015216日离船,201193日至2013829日的工资已经结清,2014914日至2015216日的工资未结,每个月工资80005个月,假期有800元补贴,共40800元。假期是每个月有休息几天,我没有休息就补贴800元给我。我要求被告温远辉承担责任,温远辉聘请我们去工作,应该由他来承担责任,不要求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审:原告孔仁才陈述你的证据材料。

孔仁才:第一份证据身份证,是证明我本人,第二份证据适任证书,证明我有担任轮机长的资格。第三份证据服务簿,证明我在涉案船舶上任职轮机长。在272号案中,原告孔文清提交的微信截图以及船员市场行情,也作为我方的证据提交。

审:现在请(2018)粤72民初274号原告温桂群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温桂群:本人于2011112日上船,在粤明达18船担任水手,于2015226日离船。2011112日至2013829日工资已结清,2014917日至2015226日的工资未结,每月工资5000元,共5个月,共欠我工资25000元。我在船上担任水手,我要求温远辉承担责任,不需要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审:陈述你的证据材料。

温桂群:第一份证据身份证,证明我本人,第二份证据适任证书,我现在的适任证书是二类船长,一类船长和二类船长只是对船舶吨数的任职要求。我虽然是二类船长但是在涉案船上担任水手。我之前的证书是水手的。第三份证据服务簿,证明我在涉案船舶上工作。在272号案中,原告孔文清提交的微信截图以及船员市场行情,也作为我方的证据提交。

审:现在请(2018)粤72民初275号原告孔伟光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孔伟光:本人于201437日至2014914日在粤明达18船担任机工,201437日至2014430日的工资已经结清,2014430日至2014914日的工资未结,每个月5000元,共五个月,共欠我25000元,其中有假期和维修费用。温远辉在微信中承认欠我25000元。我只要求温远辉支付我工资,不要求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审:陈述你的证据材料。

孔伟光:第一份证据身份证,证明我本人;第二份证据服务簿证明我担任机工,机工是没有船员适任证书的,只有服务簿。在272号案中,原告孔文清提交的微信截图以及船员市场行情,也作为我方的证据提交。

审:你们在船上工作的时间,是不是有另外的休息时间?

孔伟光:我们是轮休的,不休息就有补贴,按照月工资除以30天计算每天工资。有些是每月休息3天,有些是4天。

审:其余三原告是这种情况吗?

孔文清:我还负责管理船舶,我休息是需要请人替班,所以我不休息是也没有的补贴的。

审:除了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休息有没有补贴?

孔文清、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有的有补贴,有的没有补贴,具体要看上船的时候怎么和温远辉协商的。

审:四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的书面答辩状?

孔文清、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收到。

审:四原告对被告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的书面答辩状有没有什么意见?

孔文清:我认为被告明达公司也要负责,因为他收了温远辉的管理费,即使我们现在不要求他承担责任,但是在道义上也要负责。

审:其余三原告什么意见?

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与原告孔文清的意见一致。

审:被告拖欠你们工资,原告是否向他主张过权益?

孔文清:我们打电话和口头追偿,从2016年过年的时候就开始追的。

审:有没有证据?

孔文清:没有保留证据。

审:其余三原告有没有向被告温远辉追偿?

孔仁才、温桂群、孔伟光:我们想被告温远辉追偿的情况同孔文清的一样。

孔文清:我们要求他写欠条,他不肯写。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由于两被告均没有到庭参加今天的庭审,下面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征询四原告的最后意见。

孔文清:希望被告温远辉尽快还钱,那是我们辛苦工作应得的。

孔仁才:那是我们的辛苦钱,希望法院尽快把我们的工资追回来。

温桂群:那是我们的辛苦钱,希望法院尽快把我们的工资追回来。

孔伟光:希望法院尽快把我们的工资追回来。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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