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206号庭审笔录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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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8)粤72民初206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时间:2018426日上午9

地点:汕头法庭

    长:邓锦彪

    员:杨雅潇

人民陪审员:纪振祥

法官助理:舒坚

    员:谢淑玲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游天飞,男, 19561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磹水村镜沙36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仪,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汕头市福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65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章。(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洵。系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陈名旺,,19719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岱峰村岱峰前143号。(到庭)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人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合议庭坐下后,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本人及被告福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被告陈名旺本人及各方诉讼代理人到庭,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游天飞诉被告汕头市福顺有限公司、陈名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游天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仪到庭,系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一审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张):被告汕头市福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洵到庭,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一审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陈名旺:被告陈名旺本人到庭。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张):没有异议。

陈名旺: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邓锦彪、审判员杨雅潇、人民陪审员纪振祥组成合议庭,邓锦彪担任审判长,舒坚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张):没有异议。

陈名旺: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被代(张):清楚,不申请回避。

陈名旺: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刘):第一项诉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万元,其中第一笔4万元从2016121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第二笔5万元从20177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第三项诉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我们准备向申请法院扣船。

审:原告诉求的利息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原代(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审:两被告对原告当庭变更诉求有什么意见?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

被代(张):不需要,没有证据材料补充提交。

陈名旺:不需要,没有证据材料补充提交。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张):口头答辩如下:1、福顺76轮实际的经营人是陈名旺,船东是自己经营,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陈名旺承担。2、福顺公司从来没有聘请原告作为公司的船员,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应该是被告陈名旺自行聘请的雇员,与我公司无关。3、欠条并非我公司的盖章,仅有被告陈名旺的签名,该欠条的债务人应该是被告陈名旺。综上所述,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陈名旺:没有意见,确认拖欠原告9万元,该欠款的责任应该由我自行承担。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庭前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有关真实性昨天证据交换已讲到,今天只讲关联性和合法性。

下面先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下面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代(刘):证据一福顺76轮船舶证书,证明福顺76轮登记于汕头市福顺船务有限公司名下。

证据二海船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可担任主推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适任福顺76轮轮机长一职。

证据三船员服务薄,证明原告在福顺76轮的任职时间从2012128日至2016年,职务为轮机长,原告与汕头市福顺船务有限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四欠条,证明福顺公司、陈名旺在2016128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8个月工资共10万元并表示在20161215日先还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7630日前还清。

证据五关于尽快支付游天飞劳务报酬律师函及送达记录,证明201712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福顺公司、陈名旺,要求其在期限内支付欠付劳务报酬,但被告至今未付。

审:原告主张与两被告形成什么关系?

原代(刘):与两被告均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但是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被代(张):1、证据1三性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挂靠协议内容,该船是由被告陈名旺实际使用。2、证据2三性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挂靠协议内容,该船是由被告陈名旺实际使用。3、证据4三性不予确认,该欠条并未经过我公司的确认,是被告陈名旺的个人行为,是否存在该笔债务无法核实,并非我公司的盖章。4、证据5三性予以确认。

陈名旺: 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审:请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代(张):证据一2011年船舶挂靠协议,证据二2016年船舶挂靠协议,共同证明该船由陈名旺实际使用。

审:福顺76是否登记在福顺公司名下?

被代(张):是的。

审:福顺76轮与陈名旺是什么关系?

被代(张):挂靠关系。陈名旺是该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

原代(刘):我方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不是该两份协议的当事人,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关联性不予确认,该两份协议仅仅是两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即原告,两被告之间约定的谁使用,责任如何划定,与原告无关。该两份证据恰好证明被告福顺公司收取福顺76的管理费,应该对福顺76有管理职责。对于被告陈名旺怎么招聘船员都是默许的行为。对于拖欠原告工资,应该与被告陈名旺承担连带责任。该证据也证明两被告存在挂靠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陈名旺:确认福顺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审:原告诉求的劳务报酬是什么时候的?

原代(刘):一共8个月,从2016313日开始计算8个月,201777日已经收到被告陈名旺支付的1万元工资。

审:各方对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

原代(刘):没有。

被代(张):没有。

陈名旺:没有。

审:原告是否是陈名旺聘请的?

陈名旺:是的。

原代(刘):原告是通过陈名旺上船工作的,至于陈名旺与福顺公司什么关系原告不清楚。

审:福顺公司是否知情?

被代(张):

审:陈名旺有没有向原告告知船舶的挂靠情况?

陈名旺:有的。

审:有没有证据证明?

陈名旺:没有。口头告知。

审:原告是否清楚两被告之间的关系?

原代(刘):不清楚,但是原告在福顺76任职的时候知道该船舶登记于被告福顺公司名下。

审:原告是否申请扣船?

原代(刘):我们今天会提交申请书给法庭。

审:请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被告存在挂靠关系,尽管欠条落款有被告陈名旺的签名,但是加盖的是被告福顺公司的船章,对于船章,可以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对于被告陈名旺聘请船员的事实是默许的,即公司是知道被告陈名旺聘请船员。从被告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有福顺公司船员调配核准的公章,即福顺公司对于船员的调配是知情并认可的,也是页福顺公司调配。挂靠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原告,其内部如何约定与原告无关。故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代(张):坚持庭审意见。对于原告称欠条加盖了我公司的公章我方不予确认,只是加盖了船章。

审:福顺76轮的船章是谁保管的?

被代(张):由陈名旺保管,且是没有经过我公司授权,是私刻的。

审:福顺公司有没有福顺76的船章?

被代(张):有的。

审:福顺公司庭后十日内提交你公司持有的福顺76的船章。

被代(张):好的。

陈名旺: 福顺公司说的不是事实,福顺76的船章由我调配使用,与公司无关。在我管理经营期间我可以使用船章。

审:对外经营的时候是否就加盖福顺76的船章?

陈名旺:是的。

审:福顺公司与陈名旺约定船舶由陈名旺经营,那么陈名旺经营过程中是否需要用船章对外经营?

被代(张):对外经营要先联系我们公司,公司答应了才可以。

原代(刘):对于被告福顺公司说的私刻船章,不影响福顺公司对欠条予以确认。且被告福顺公司也明确其对被告陈名旺的经营是默许的,如果认为是私刻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

被代(张):我们公司对欠条是不知情的。

审:陈名旺在经营船舶期间有没有向福顺公司要过公章?

被代(张):有的,如果要向海事部门申请都要找公司要公章。我们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福顺76的船章。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刘):两被告存在挂靠关系,被告福顺公司收取福顺76的管理费,对于被告陈名旺拖欠的船员工资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应该对船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代(张):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被告陈名旺需要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

审:陈名旺是什么时候聘请的原告在船上工作?

陈名旺: 与上船服务薄记载的时间一致。

审:从什么时候开始拖欠原告工资?

陈名旺: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拖欠了8个月的工资,后面我偿还了1万元。我没有其他意见补充,认可原告的起诉事实。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刘):同意。

被代(张):同意。

陈名旺: 同意。

审:因各方均同意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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