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要点(2017年)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人 |
1. 规范执行(25%) |
财产保全(10%) |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
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
担保比例(25%) |
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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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5%) |
立案庭立案人员、财产保全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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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25%) |
财产保全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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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5%) |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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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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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20%) |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5至10个工作日;10至22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未启动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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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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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控制(查冻扣)(5%) |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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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5%) |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
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审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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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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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拍卖(5%) |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
执行案件承办人、审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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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发放(5%) 执行款发放(5%) |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
立案庭、办公室财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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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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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5%) |
委托事项的办理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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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25%) |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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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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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信息库管理(10%)是否纳入;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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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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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行记录(5%) |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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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5%) 执行转破产(5%) |
是否征求意见(3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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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移送(4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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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30%) |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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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 |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0%) |
审管办、宣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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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
审管办、宣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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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阳光执行(10%) |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0%) |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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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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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公开(30%) |
执行裁判文书(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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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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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
执行局、宣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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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行质效(25%) |
实际执结率(30%) |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0%) |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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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限内结案率(10%) |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
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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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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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率(10%) |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
审判庭、执行局相关拍卖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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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撤改率(10%) |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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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0%) |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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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5%)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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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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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25%) |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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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执行监督(30%) |
案件办理(60%) |
执行复议类(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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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协调类(10%) |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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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类(40%) |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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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示类(10%) |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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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诉(20%) |
挂网督办 |
监察室、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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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20%) |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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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下级法院清理执行案款(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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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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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行保障(10%) |
执行指挥中心(20%) |
执行异常警示(10%) |
宣传办 |
消极执行筛查(10%) |
审管办、执行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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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管理(20%) |
原执行案件承办人或者指定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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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管理(5%) |
办公室财务组、执行局、宣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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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管理(5%) |
立案庭、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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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分析(20%) |
审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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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指挥(20%) |
宣传办、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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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
宣传办、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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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20%) |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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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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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岗制度(10%)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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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保障(10%) |
政治部、法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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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10%) |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
立案庭、执行局、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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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装备(10%) |
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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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10%) |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
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财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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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方案 |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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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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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地方支持(10%) |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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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宣传(10%) |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
宣传办、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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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
宣传办、执行局 |
一、规范执行(25%)
(一)财产保全(10%)
1.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2. 担保比例(25%)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3.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5%)
⑴ 责任人:立案庭立案人员、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及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第13条 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③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方案》节录
第1条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的申请提示,以及保全风险告知书。保全申请提示、保全风险告知书样式由立案庭统一制作。
第2条 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审判庭可以委托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局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书面告知审判庭查询结果。
4.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25%)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申报(5%)
1.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2.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财产调查(20%)
1.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有特殊情况的须进行书面申报,经执行局领导审批。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1. 规范执行(25%)/财产调查(20%)/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5至10个工作日启动;10至22个工作日启动;超过一个月未启动。
2.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 财产控制(查冻扣)(5%)
1.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五)评估(5%)
1.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审管办
2.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
(六) 财产拍卖(5%)
1.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审管办
(七) 执行款发放(5%)
1.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⑴ 责任人:立案庭、办公室财务组
2.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
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八)委托执行(委托事项的办理)(5%)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九)终结本次执行案件(25%)
1. 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5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 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要求(10%):
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 纳入信息库管理(10%)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包括是否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4. 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
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十) 现场执行记录(5%)
1.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与执行指挥系统进行联通。二、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三、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四、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法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十一)执行转破产(5%)
1. 是否征求意见(3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是否移送(4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 是否受理(30%)
⑴ 责任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十二)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
1.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0%)
⑴ 责任人:审管办、宣传办
⑵ 参考依据:《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执行节点控制功能设计方案(试行)》第二条 各类案件设置节点及时限,在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执行案件中设置全部案件节点,节点内容根据案件特点不同分别设置。
2.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⑴ 责任人:审管办、宣传办
⑵ 参考依据:《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执行节点控制功能设计方案(试行)》第二条 各类案件设置节点及时限,在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执行案件中设置全部案件节点,节点内容根据案件特点不同分别设置。
二、阳光执行(10%)
(一)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0%)
1.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2.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法院应将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⑴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三)执行文书公开(30%)
1. 执行裁判文书(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四)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⑴ 责任人:执行局、宣传办
⑵ 参考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人员信息;(三)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四)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五)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六)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三、执行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执行质效(25%)
(一)实际执结率(30%)
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我省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款……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率不低于80%……;2018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率不低于90%……。
(二)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
①《我省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款……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标的到位率不低于70%;2018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标的到位率不低于80%……。
②《关于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财产案件执行难专项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各级法院2017年执行结案率不低于85%,执行到位率不低于45%。
(三)执限内结案率(10%)
执限内结案率=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关于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财产案件执行难专项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各级法院2017年执行结案率不低于85%……。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
(五)网拍率(10%)
网拍率=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局相关拍卖案件承办人
(六)执行行为撤改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七)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0%)
1.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2.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5%)
3.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4. 国家赔偿(25%)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四、执行监督(30%)
(一)案件办理(60%)
1. 执行复议类(40%)
注:对我院的案件提出执行复议的,应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我院不办理执行复议。
2. 执行协调类(1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 执行监督类(4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4. 执行请示类(1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二)信访申诉(20%)
对信访申诉进行挂网督办。
责任人:监察室、执行局
(三)管理(20%)
1.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30%)
2. 督查下级法院清理执行案款(30%)
3. 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40%)
注:我院无下级法院。
五、执行保障(10%)
(一)执行指挥中心(20%)
1. 执行异常警示(10%)
执行指挥中心出现执行异常时能发出警示,以便于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包括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及时处理。执行异常情况包括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出现执行突发事件等。
责任人:宣传办
2. 消极执行筛查(10%)
依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结案案件评查、执行信访,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超期执行。
责任人:审管办、执行局、监察室
3. 终本案件管理(20%)
⑴ 责任人:原执行案件承办人或者指定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4. 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10%)
(1)案款管理
实现“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款支付实行纸质和电脑“双审批”以及案、款、账核对工作机制,实现案、款、账、人一一对应,确保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
责任人:办公室财务组、执行局、宣传办
(2)委托执行管理
委托执行,包括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以及我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情形。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应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后交执行局内勤安排承办人办理。我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应由承办人提交执行局局长审批后将相关案卷予以移送。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
5. 决策分析(20%)
每月发布案件流程管理情况通报,研究执行案件情况,提出对策。
责任人:审管办
6. 远程指挥(20%)
加快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单兵系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一线执行实施人员执法记录仪配备到位,应用到位、做到全程留痕;解决好执行移动办公系统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方便执行人员现场办案、远程监控和指挥。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7.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安排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共同值班,值班时间为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值班人员须每天于值班开始时间在执行指挥平台签到。执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接受、记录、处理、上报执行突发事件或者紧急事务。开展执行会商、协调等工作。 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向领导报告紧急事项。确保可随时实现上级院执行指挥随时检查随时督促、执行会商随时召开随时交办、重大案件随时汇报随时决策。杜绝网络不可达、设备关闭、人员不在岗等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发生。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二)人员保障(20%)
1.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责任人:政治部
2. 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责任人:政治部
3. 轮岗制度(10%)
责任人:政治部
4. 警务保障(10%)
责任人:政治部、法警支队
(三)执行机构(10%)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审判庭
(四)执行装备(10%)
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
责任人:办公室
(五)执行救助(10%)
执行救助,推动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财务组
(六)执行工作方案(10%)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责任人:执行局
(七)争取地方支持(10%)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责任人:政治部
(八)执行宣传(10%)
1.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2.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