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筑行业拖欠现象“开刀” 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有望扭转困局

200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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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7月17日讯(记者万学忠)长期困扰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有望得到缓解。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研讨会作出上述展望。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该批复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解决了当银行抵押权与建筑企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清偿的顺序问题。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也属于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建筑企业的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的抵押权冲突时,对两个优先受偿权的顺序,认定不一。   最高院6月27日的司法解释,首次对上述两项权利的顺序作出规定,这对建筑企业收回拖欠的工程款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新增被拖欠的工程款高达1000亿元,许多企业因此濒临破产。   与会者还注意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对该商品房的产权受到特殊保护,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   由此,可以看到,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权利的保护顺序是:消费者、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一般债权。   本次研讨会由全国律协民委员、建筑时报、人民法院报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及专家、律师、施工企业代表三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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