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为第一个人民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区

20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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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7月10日电(记者杨金志)在上海,人民调解向来是社区里“老娘舅”们劝解邻里关系的“法宝”,但没有法律效力。不过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效力。上海也是全国第一个认定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地区。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既然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今后官司打到法院就要按《合同法》处理。一方面,协议可以作为诉因。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违反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撤消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上海的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另一方面,不论是请求履行、变更、撤消协议,还是请求确认协议无效,都需要负举证责任,否则不利后果由起诉者承担。   上海法院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是要多做调解工作。这既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也遵循着中国传统的“和为贵”邻里美德。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是正正当当的合同,所以法院还要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之间曾经达成的协议有所表述,并在理由部分对它的效力做出认定,不允许不加理睬的作法。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对它自身的要求也提高了。“个别调解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调解协议就写在香烟盒上,一转头协议就不知去向了。这种协议我们不视作合同,也不认可它的法律约束力。”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说。就此,上海法院规定,各基层法院要经常与社区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持联系,提高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水平和协议文书的制作质量。   事实上,上海法院认定人民调解的法律约束力,也减轻了他们的工作负担。多年以来,只要人民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就不生效,动辄把官司打到法庭上。“上海历来重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度成为制约其顺利发挥作用的瓶颈,这个政策的出台也推动了上海‘大调解’格局的协调发展。”齐奇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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