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按海运条例规范无船承运人

2002-07-08
浏览量 :975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国航贸网讯,近日,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召集在厦门的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货代,船舶代理,码头堆场等100余家经营单位,宣布了在厦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国际海运经营业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业务的规定。   此规定要求,凡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通过租舱或者支线船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境外港中转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均需通过市水运处转报交通部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对于未按规定事先申请经营资格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