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深圳2002年7月6日电 10年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191项,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充分发挥了“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在昨天深圳纪念特区立法10年的聚会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和香港的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的10年立法与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为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了有利探索。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深圳充分发挥改革开放的试验场和窗口作用,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2000年国家颁布的《立法》法,不仅继续保留了特区立法权,而且还授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再次扩大了特区的立法优势。在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中,还有三分之一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三分之一是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