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法院改革裁判文书增加附页载明当事人诉讼权利

200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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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6日讯:福建省明溪县法院为方便和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后面特别增加了附页,标明当事人在接到裁判文书后应享有的三项权利。 该院在民事裁判文书后增加的附页中载明当事人享有三项基本诉讼权利: 一、再次起诉权。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之下享有再次起诉权:法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届满。如离婚案件女方已过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已满一年,男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出现了较之原诉讼为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法定期限已届满并且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与原诉讼请求同一。例如被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在任何时候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二、申请再审权。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确有错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调解书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况下,可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次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权利。三、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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