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公正效率主题 尝试设置法官助理 人民法院报马艳佳7月3日讯:北京房山区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创设法官助理制度两年来,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二一”审判机制中的“三”是指三名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他们由选任产生,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二”即指辅助法官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的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三二一”审判组承担责任;“一”则是负责庭审记录的一名书记员,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者合为一体的新型审判机制。而在这一机制之中,真正具有创新性的内容即为法官助理的设置。法官助理是界于法官和书记员两者之间的中间环节,他既肩负着原属于法官的一部分职责,又分担了一部分原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工作。法官助理就是审判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其不具有审判权限。 自“三二一”审判机制试行两年以来,房山区人民法院逐渐总结确定了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如一般应当由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等。 据了解,目前在该法院法官助理的人选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一是已经任命为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二是人民法院中现有的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三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毕业生,尚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进入法院系统工作的;四是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 法官助理职务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负责案件审理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而同当事人接触频仍的法官助理则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司法公正的外部条件。 法官助理的设置大幅度地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由于排期开庭的工作由法官助理负责,从而避免了法官自行掌握开庭时间的确定时所经常出现的案件托等靠的现象。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处理权限归于一处之后,法官助理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集中进行送达和调查取证等项工作,减少了重复劳动所造成的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法官助理的设置还有效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法官助理集中进行送达、调查取证等项工作,必然会减少法院工作人员外出办案的次数和当事人来法院的次数,节省了法院的支出,也减少了当事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支出,从而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耗费,降低了诉讼成本。 房山区人民法院自2000年初率先在经济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0年9月起在全院各庭推行改革经验。目前,这一改革措施显示出了卓著的成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三二一”审判机制及法官助理制度均结合实际进行了改进和完善。自去年起至今年上半年止,该院已审结民经类纠纷案件3442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30余天,上诉案件的发改率平均仅为9.3%。案件质量在一中院所辖区域内的基层法院中位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