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运〔2014〕110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关于明确沿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海事局直属海事机构、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直属单位:
为做好沿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报废更新申请材料
(一)船舶拆解环节监管申请材料。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国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需提交以下料:
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原件;
2、船舶所有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3、拆解目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与定点拆船厂签订的拆解协议原件。
(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船舶所有人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或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完成船舶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船舶拆解现场监督要求
1、《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 江苏分社关于转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运〔2014〕78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规定“船舶拆解现场监督由船舶拆解企业(定点拆船厂)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江苏海事局直属机构、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直属单位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船舶拆解现场实施监督”,各部门现场监督职责分工按照《转发通知》规定执行。
2、船舶拆解企业(定点拆船厂)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船舶所有人船舶拆解环节监督申请后,组织当地江苏海事局直属机构、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直属单位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船舶拆解现场实施监督。
3、拆解开工前,现场监督人员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书资料及与实船一致性进行验证,并拍摄照片(船舶侧面六寸彩照一张(若干份))资料,包括:船舶侧面整体照片(包含船名、载重线等)、主要机电设备(如主机、发电机、舵机等)照片等。拆解过程中和拆解完成后,到拆解现场对拆解进行验证并拍摄照片资料,船舶拆解完工后(指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切割至完全报废,艏艉部及上层建筑被拆解,船舶主机、辅机、舵机已脱离主体结构),现场监督人员对拆解完工进行验证并拍摄照片资料,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拆解开工前照片、拆解过程中与拆解完工验收现场照片(完工照片)的角度、方向、背景参照物应基本相同,且能反映船舶的拆解全景和基本特征。
四、关于船舶报废更新档案管理
(一)海事、船级社归档材料。船舶拆解完工后,江苏海事局直属机构、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存档。归档资料和顺序为:⑴《拆解申请表》原件;⑵《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的,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⑷《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⑸《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⑹《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注销证书的复印件;⑺《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⑻《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⑼船舶所有人与定点拆解船厂签订的合同(协议);⑽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档材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做好拆解船舶、新建船舶资料归档管理。
1、拆解船舶资料归档材料和顺序为:⑴《资金申请表》原件;⑵《拆解申请表》原件;⑶《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的,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⑸《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⑹《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⑺《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注销证书的复印件;⑻《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⑼《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⑽船舶所有人与定点拆解船厂签订的合同(协议);⑾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⑿其他规定的材料。
新建船舶资料归档顺序为:⑴《资金申请表》原件;⑵《新建申请表》原件;⑶《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件;⑹新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⑺新建船舶《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⑻新建船舶《船舶国籍证书》或入籍证书的复印件;⑼中国船级社对新建船舶出具的证明文件;⑽新建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⑾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⑿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⒀其他规定的材料。
四、船舶在我省异地拆解的,拆解申请、现场监督要求、档案管理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水运国内函字〔2014〕102号)规定,船舶所有人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委托书(函)。
特此通知。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