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启用证人宣誓制度

20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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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证言的可信度 体现诉讼的公正性 人民法院报6月29日讯: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启用证人宣誓制度。宣誓的主要内容为就所知悉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如实回答各方当事人及法庭的提问,决不作伪证,如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甘愿接受法律制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宣誓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证人作证前进行宣誓,明确了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体现诉讼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编后 常熟市法院启用的证人宣誓制度,较之以往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前,由法官告知证人注意事项或由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的做法,显得更为严肃、更为庄重、更能使证人明确自己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当庭宣誓,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实行证人宣誓是对目前诉讼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我国法律在诉讼法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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