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24日电(王燕芬、卢晶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某村委会、被告尹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拿到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均是原、被告自己起草后直接写入判决书中。 这家法院为了推进法院审判改革,率先推出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有关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叙述,直接由当事人自己归纳,以准确反映其诉讼主张,将“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以及“第三人陈述”部分的内容,由相关当事人自行起草或由审判人员归纳后交由当事人确认。 与之相配套,莲都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制作了“诉讼请求确认书”和“抗辩意见确认书”以供当事人填写。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承办法官随意取舍或不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而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又可充分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展开说理,使法院的说理更有针对性,制作的裁判文书更具说服力,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的堂堂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