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调整水运管理体系

200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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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将于今年7月1日起,对内地水路运输管理职责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今后省(区、市)行政区域水上运输原则上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而关系人命安全、涉及航运市场开放、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运输以交通部为主负责管理;涉及长江、珠江干线的部分事项,交通部委托长江、珠江航运管理局管理。   据水运司负责人介绍,交通部将全面废止根据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力额度计划的管理方式,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技术标准进行准入管理。   据悉,今后以交通部为主的管理事项包括:“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经营跨省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跨省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及重点区域跨省客船运输的管理;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的管理;国外进口运输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转入国内市场的管理。   而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事项,包括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和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三资”企业除外)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经营人从事省内运输的各类船舶和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经营人从事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管理;本行政区内各类客(渡)船运输以及库区、湖泊、陆岛运输及封闭水域水上运输的管理。   国内航运管理方式也将作出调整。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主要有两项: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采用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主要有三项: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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