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12月13日电(记者张永峰 赵叶苹)海口市政府日前出台《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从土地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政策等五个方面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的发展。
土地政策方面,优先保障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指标需求,以招拍挂方式供应企业总部办公用地;在严格执行招拍挂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能够将稀缺的办公用地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总部企业;针对获得土地的总部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土地出让净收益金额最高不超过6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以减轻总部企业的用地负担,增强其成本竞争力。
财政政策方面,给予总部企业落户的财政奖励,新设立或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租用办公用房的,再按市场租赁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税收政策方面,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参照其缴纳税费情况予以资金支持。自认定当年起,以其纳税市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30%资金支持。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3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新设立或新引入的大型航运企业,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90%给予资金支持,后2年给予50%资金支持。
人才政策方面,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优先办理户籍和出境手续,并在教育、培训、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便利。
服务保障政策方面,海口市政府设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负责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总部企业的认定、协调服务等工作,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企业运营总部或其子公司、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