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支付个人人身伤害赔偿的百万现金在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上交接,受伤害船员许某从船东手里接过132.8万元补偿现金。至此,许某总共获得超出300万元的赔偿款,创我国个人人身伤害赔偿数额之最。
2006年10月5日,在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所有的“永鸿7号”运油船上担任轮机长的许某,在装油过程中,进入油泵舱内检查时,不料发生了意外。由于该船当时未做好去除静电工作,许某身上所附静电引爆了泵舱内积累的油气,一声巨响后,许某全身表面遭受了严重烧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全身91%Ⅱ°—Ⅲ°的大面积烧伤。经多家医院多次手术治疗,目前仍有80%以上的体表面积被烧伤瘢痕覆盖,四肢关节及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已构成两项二级残疾。
正值壮年的许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自受伤以来,其妻子、父母花费大量时间看护,高额的医疗费用也使这个原本经济不宽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
许某治疗期间,雇主胡某、张某都在积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甚至卖房筹款,先期共支付了约170万元。由于双方对后续医疗费用及本次事故的赔偿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28026.65元。
承办法官在阅读案卷后即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得知各方至今仍保持着良好关系,只是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始终僵持不下。为使受害方能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马不停蹄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多次当面谈话、电话联系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设身处地衡量其权利义务及现实经济困难,耐心地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官的积极斡旋下,仅用3天时间,双方在赔偿金额、履行期限上达成一致意见,均接受了一次性再支付132.8万元的调解方案。
正当这起复杂纠纷得以解决时,又出现了意外的新问题。原来,由于许某烧伤严重且行动困难,此前在案件程序方面均由其父、其妻共同代理,而其父在达成协议后却单独告知法官不能将调解款交给儿媳。办案法官当即意识到,许某与船东之间的纠纷化解后,矛盾可能会转向其内部亲属之间。
为维护受害者本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家庭矛盾,确保法院的中立与公正,承办法官决定本案调解款的履行应选定时间由许某本人及各船东亲自前往法院交接,在法院人员的见证下完成支付。当日上午,许某坐着轮椅从医院里被接到该院舟山法庭,三船东当场将132.8万元现金交于许某,许某在法官的见证下出具了收条,紧接着又乘坐法院专派的警车直奔银行将现金存入自己的户头。来源: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