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今日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搭建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平台,这在全国海事纠纷解决领域尚属首创。
该院副院长盛勇强说,在推进海事纠纷领域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上海法院和海事调解机构将充分发挥海事仲裁机构的专业作用,促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制环境的建设。
今天签订的《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对法院委托调解机构调解的原则、案件范围、调解启动方式、调解阶段、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等达成了一致。
《纪要》明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本院的上述海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调解。法院在收到诉状、立案受理之前,或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或开庭审理之后,均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需及时反馈法院,法院应及时作出审理判决。
盛勇强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上海与境外以及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航运交往日益频繁,上海法院面临的海事审判工作任务也不断增长。2009年,上海法院一审海事案件收案1243件;2010年收案为1281件;今年1-5月收案已有631件。由于海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较长,如何及时、妥善地解决海事纠纷,特别是引导海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进一步拓展海事案件调解途径,是上海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机构之一,通过委托其调解,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应新龙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介绍,海事法院是海事纠纷的专门审判机关,作为《纪要》形成的参与者和主要实施者,该院将在充分认识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加强与海仲上海分会的沟通联络和务实合作,确保该项机制有效落实、高效运行、长效发展,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