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上执法统一使用海事名义

20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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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贸网讯,交通部近日发出通知,全国海事系统将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   其中,直属海事系统的各级海事局和海事处统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事局(处)”的名义;地方海事系统统一以“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处)”等名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赋予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船舶检验局、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相应的行政执法。   自2002年10月1日起,全国海事系统在实施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原港务(航)监督、海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处)的名称,一律停止使用,相应公章和专用章同时停用;海事公务建筑、船艇、车辆一律停止使用原局徽、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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