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深圳5月11日电 记者 游春亮 未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广东省化州市一村民小组就将村山岭林地发包给他人开采石场,140名村民为此状告村民小组要求停止山岭林地发包,在一审法院驳回村民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下,广东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5月10日,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2007年,化州市同庆镇石布村委会高山岭村民小组没有经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下,制作出《高山岭村关于发包猫岭岭尾部分范围作为开发采石的决议》,越权与异地村民柯春旺签订《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将猫岭林地以25万元的价格发包给他做采石场,侵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该村140名村民于2008年将村民小组告上化州市(县级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小组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下与柯春旺签订的《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民主议定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村民小组将山岭对外发包开过村民会议,承包人签订该合同后,先后支付承包金20万给村民小组,交付了96000.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给化州市林业局,购置了部分的采石、碎石设备,做了大量的投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也于2008年5月6日给柯春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据此,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同月26日给柯春旺发放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经济稳步发展,为此,对于原告方起诉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化州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这140名村民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8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这140名村民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2010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就此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广东省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书中认为,终审判决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经济稳步发展为由,对于140名村民请求确认高山岭村民小组与柯春旺签订《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无效不予支持,确属不当。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对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高山岭村有73户,18岁以上村民有245人。户数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要有49户;人数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要有164人。2007年5月16日,高山岭村民小组会议制作的《高山岭村关于发包猫岭岭尾部分范围作为开发采石的决议》上只有46人签名,即使该46人签名真是及作为户代表签名,也未达到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要求,因此该决议未被村民会议通过。高山岭村民小组一句该无效决议与柯春旺签订的《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损害了村民集体的公共利益,亦当属无效。至于同年6月7日高山岭村民小组与柯春旺签订《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是否经公开招标、是否由镇司法所、有关村、镇干部见证、是否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确认、柯春旺取得承包经营权是否做了大量的投入,均不构成《承包山岭采石合同书》有效的必要条件,终审判决以维护农村经济稳步发展为由驳回村民请求确认《承认山岭采石和同事》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