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1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分别从各方面对调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共有21条。
《意见》要求,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