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笑涉外案 法官说“攻略”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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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数量的增大、审判效率的提高并没有阻碍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在会议所通报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有三件,其中两件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撤诉,一件调解结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既节省了司法成本,又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还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心平气和的接受最终结果,达到“三赢”的效果。其中“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诉北京世纪博森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还共同向法院送去了锦旗以示感谢。

  但是,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程序的不合法、诉讼请求的不合法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在华投资外商权益受害但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原因。对此,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助理、二级法官仪军就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提醒其关注。

  利用合法程序为胜诉增加砝码

  在诉讼中,程序的合法性是保证案件得以顺利解决的一个前提条件。仪军法官指出,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既有对国际通用标准的合法适用,如可以合法选择有利的联结点以改变管辖,也有非通用的本土化规则,如委托外国人参加诉讼需经认证,还有行政程序对民事程序的干涉问题,如行政程序结束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结果,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并不意味一定要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合理使用证据是胜诉的保障

  同其他涉外民事诉讼一样,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举证的义务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仪军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适用上述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依据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出的产品为‘新产品’;二是被告生产了同样的产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中院采取的惯行做法是“双方都举证,然后进行综合判断”。这实际上就为双方提供了较为公平的机会,是从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的“利民措施”。

  无合法依据的鉴定结论难以采信

  仪军法官指出,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需要提供对产品的鉴定结论以证明是否构成侵权。但是,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结论往往需要几个要素,即鉴定时间、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这些要素的合法与否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法院对于未经监督而提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不予采信。这就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前提。

  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请求将被驳回

  法律责任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环节,但当事人提出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即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往往会被驳回。较为典型的如“判令被告承担销毁生产模具的法律责任”和“判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法官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销毁相关模具等请求并非法定的十项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项请求不会被采纳;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则只适用于人身性知识产权(只有著作权有人身性权利,商标权和专利权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于只有财产性知识产权受损的情况,法官不会支持此项请求。

  崔学锋法官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的今日,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已演化为贸易问题,甚至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问题”。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净化投资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利益,不仅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更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二选择”。(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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