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两大政策为我国航运业助跑

200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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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航运业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新政策法规,开始付诸实施。   一条是2001年12月中下旬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条例》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该条例除按照对世贸组织承诺对某些现行管理做法作出调整外,还特别加大了对外资航商低价倾销、市场垄断、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另一条政策调整内地外贸港口收费。这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最近联合发出,内容归纳起来有“一减三加两调整”,共6项新措施。业界人士认为,新规定和标准是为港口未来在WTO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和承诺放宽有直接关系,外商在内地投资港口项目是最大的得益者。   调整的内容如下: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关于对近洋航线船舶、货物和集装箱加收20%近洋航线附加费的规定。二、各港对到港的外贸班轮,不应再与船公司签订装卸速遣协议和收取速遣费;对其他外贸船舶和非集装箱货物在港口作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与船公司或货主签订速遣滞期协议。三、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上海港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合资公司成立后,其装卸费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拖轮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五、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六、各港可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对船公司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和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的费率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水平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另据交通部水运司司长苏新刚透露,中国港口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上原则通过,很快将向社会公布。这一改革主要是按照政企分开,一城一港,港口下放的原则,建立起分级管理,职责明确,政令统一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另外是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建设港口的积极性,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港口经营市场适度竞争机制的形成,为航运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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