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记者周崇华) 8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历时两年多重点监督的“11·4”绑架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李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0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明与张伟(被判死刑已执行)经多次密谋,携带汽油、长刀等作案工具,伙同吴海平(已判刑)将受害人王某骗至宁夏青铜峡大坝发电厂西侧山坡处杀死,并用汽油焚烧尸体。案发后,张伟、李明还多次给王某家写信、打电话,勒索赎金35万元。 此案在一审中,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伟、李明死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以罪犯李明有立功表现,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与张伟有区别为由,改判李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害人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多次申诉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认真听取受害人家属的申诉,广泛征求吴忠市、青铜峡市两级人大,公、检、法机关和案发当地群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深入座谈后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李明改判死缓,适用法律不当,建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2002年1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11·4”绑架案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案件进行法律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2002年10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张伟、李明在共同实施的绑架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二罪犯共同行为所致,本院二审认定罪犯李明有立功表现不能成立,且罪犯李明无任何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应依法予以严惩,遂决定撤销其原二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