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由北京五个部委组织专门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推行,预定今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管理权力下放工作。初步已知,多项重要改革内容,包括新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办法,允许每个港口可设立两家理货企业,另引航管理体制也逐步进行改革。 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意见,是交通部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共同定出内容,再由国务院办公厅确定。 《意见》规定,此次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原则上交由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管理;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一港一政”的原则自行确定管理形式。港口下放之后,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同时,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也进行相应的改革,其中计划管理将由现行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管理,财务管理则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取消港口企业定额上缴、以收抵支的办法,同时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征收港口企业所得税。港口下放时,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港口的资产无偿划转地方管理(交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发生转移。 《意见》说,港口下放之后,将逐步放开理货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港口可先行设立两家理货企业。另外,现行的引航管理体制也将逐步进行改革。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之前,港口公安管理暂时维持现状。鉴于长江航运的运作方式及其自身特点,长江港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航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新的港口运输企业,或采取多种方式联合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在文件中还特别指出,进一步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并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