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北京5月8日讯 通讯员马骏报道 暴力抢劫、勒索他人钱财20余万元的抢劫团伙首犯李建忠,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 河北无业青年李建忠,绰号“黑子”,今年30岁。1999年8月24日至2000年1月21日期间,李伙同他人采取骗乘车辆方式,先后抢劫张浩宇等六人,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2001年4月26日至2001年7月间,李建忠等人敲诈刘福占等15人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建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建忠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