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从4月份开始,河南将“六头并举”制约律师劣行,以改变律师业“行为不良、声誉受损、业务受限”的状况。凡有不思悔改劣行的律师,都将被记入律师执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遭受下面六个方面的处罚:1.年检注册被卡,2.莫当先进,3.律师可能失业,4.律师事务所可能被砍,5.恶名外扬,6.终生相伴(即律师调转律师事务所,包括调往外省执业的,其“不良行为”记录随其执业档案一起调转)。据悉,这只是司法部在全国推出“律师执业不良记录”措施后的一部分。 近年来投诉律师、公证行业违反职业纪律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前不久,北京律协对投诉律师的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发现,从2000年到2003年,他们共接到投诉392件。其中,涉及律师违规违纪的95件,严重违反行业规章被行业处分的14件。 为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律师、公证行业诚信等级制度势在必行。不久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将推广建立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并把它作为纠正法律服务行业不正之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 律师有劣迹网上现形 北京律协出台了《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北京律师诚信执业公约》。有关部门表示,现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共有7700名、律师事务所595家。他们都是人们监督的对象,一旦发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表现,可立即向律协投诉。一旦查证属实,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遭到吊销执照、上网公布不良记录等处罚。 沈阳则从3月6日起成立专门的考核评定机构,制定量化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公证员划分为AAA、AA、A三个诚信等级。通过对全市109家律师事务所逐家进行审核,建立对律师行业不良记录查询和通报制度,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定时公布。对严重失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给予处罚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年检或停止执业;并强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律师责任保险制度,不投保不予注册。 广东省律师协会目前正调试广东律师网络的升级运行,不久,广大群众可以直接在网上查找哪些律师有不良记录。截至目前,广东已查处11名不良律师,其中省级律师事务所6人、市级律师事务所5人,有3人重新申请执业但被打入“黑名单”。 据悉,凡受过处罚的律师重新申请执业,律师执业证上都盖有“持证人因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受××的行政处罚”的章,受过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在该所的执业附本上会有受过处罚的登记。 哪些人上了黑名单 广东省从去年10月份开始,就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了律师执业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开展律师教育整顿后,广东核实查处有不良行为的律师共11人。其典型案例是: 个案一:伪造证据辱骂法官。广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文生,在代理上诉人黄某某与白云区某镇政府第一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纠纷一案中,伪造出具有统一青苗补偿标准内容的征地补偿实施规定,并于2002年3月5日提交给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作为证据。2002年3月6日,在法院审判人员向该律师核实该项证据的过程中,该律师辱骂法官并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给予李文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个案二:打白条私收律师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雄,于2001年3月31日开始,受所在律师所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代理人。同日,该律师以空白收据的形式收取了律师费8000元,后又分三次私自收取当事人律师办案费共计人民币63000元。深圳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雄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个案三:收了代理费不立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丘志江,于2002年2月28日在代理一汽车销售纠纷案件中,私自收取了当事人潘某某代理费7000元、立案费10000元。收款后该律师既没有把律师费交律师所,也没有去法院立案。清远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丘志江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回当事人17000元的律师费和立案费。 在调查这些案件时,据说律协的调查人员都感到汗颜。某些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就是彻头彻尾地蒙钱,一旦拿到当事人的钱后,其办事态度立即改变,能拖就拖,能蒙就蒙,态度极其恶劣;有的则对当事人虚假承诺。即便被觉察出来,当事人也无可奈何,因为这些没有诚信的律师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污点记录砸害群之马饭碗 律师“黑名单”制是由吉林省最早创建的。之所以在全国推出,司法部律师司司长宫晓冰说,是由于部分律师不讲诚信,为钱不择手段,成了毁坏律师形象的“害群之马”。而律师作为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士,本来应该是“法律之师”、“正义之师”和“诚信之师”的。 在建立律师执业“污点记录”制之前,对律师的处理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但由于相关法律上的一些漏洞,收效一直不大。“黑名单”制实施以后,威慑力大增。 分析其主要原因,宫司长称,这是由于律师本来就是靠诚信在社会上立足的。如果其种种劣迹被公之于众,在社会上曝光,他一无脸面,二找不到当事人,就等于砸了自己的饭碗。而我们的原则就是:“谁砸行业信誉的饭碗,我们就砸谁的饭碗。”以此方式来推动律师行业的自律。 据悉,目前这件事是由律师协会和律师主管部门共同操作。律师协会里有专门的纪律惩戒委员会,它由若干个律师组成。其操作过程是,先派人对相关投诉做调查了解,证实其属实后,再向当事人通报并听其申辩,最后确认其是否构成不良执业行为。如果是一般情节,可以给一个“改正期”,以观后效;而对于问题严重的,则要一锤子砸掉他的买卖,将他存入不良行为档案的“黑名单”,在互联网或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谈到对律师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执行单位,宫司长说,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一般由律协进行警告;如果问题严重的,如停业或吊销执照等,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宫司长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而其规定由于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具体处罚时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一方面应尽快修改《律师法》,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对律师惩罚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新法修订前,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先修订其已有的规章,以弥补其不足。 质疑者:黑名单制应慎行 作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秦兵告诉记者,刚听到这个消息时他很是高兴,因为现在确实有一些同行的行为很让他感到汗颜,如果能够让他们的行为有所收敛,那么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应当是件好事。但是这种重要的处罚权应当掌握在谁手里呢?秦兵认为应当在法院手里,因为一国的司法程序经过长期的演变,相对来说最具有公正性。 如果现在由司法行政部门来做这件事情,那么它的权力来源于什么地方呢?至少我们从《行政处罚法》里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就算它可以做,那么就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听证、举证与质证制度。如果由律师协会来执行这个制度,不知它作为行业组织怎么获得律师的授权?其在律师中的合法代表性难道不受到质疑吗?更不要说当律师对它进行诉讼时,它以什么样的身份出庭呢?它怎么样来举证呢?它的败诉成本难道要由会员来承担吗?因为“不良执业记录”涉及一个人的未来甚至是一生,所以记载、推介“不良执业记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应由人大通过相关法律来对许多问题与细节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记录“不良执业记录”的主体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应当由非常权威的机构来进行,而且应当得到法律的授权,而且必须在程序上有当事人参与进来的环节,在无明确法律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不良执业记录”应当慎行。不要为了达到某种结果的正义而放弃程序正义。 作为一家媒体的法律顾问,贾桂茹认为,从一个制度应该蕴涵的深层价值取向来看,中国的律师业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扶持和激励,而不是惩罚和整治。律师业如何发展、如何提升,更多的应该从正面、积极和引导的角度想办法,这样会比“杀一儆百”式的制裁措施更适合发展中的中国律师业。 其次,不能简单地看待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数量增加这些表象的东西。律师从来就是存在于矛盾和争议之中的,没有矛盾和纷争就不会有律师。而且不同于法官的是,律师不能客观中立地置身于矛盾之外,他必须也只能站在矛盾的一方即委托人一方。所以说,天生就是为处理纷争而存在的律师不可能摆脱投诉和争议。 再次,在作出处罚时如何保证律师不良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程序公平合理。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不良行为,依靠什么标准?谁来制定标准?依靠什么程序来认定?一旦被错误认定能否寻求司法救助?可以想象一个上了“黑名单”———在公众媒体上被曝光为有不良行为的律师的执业前景是何等黯淡,甚至可能导致其执业生涯的结束。鉴于这种惩戒措施的严厉性和它与每一个律师关系的密切性,其实施必须要得到绝大多数执业律师的普遍认可。 支持者:此举是一种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副教授陈幽泓女士,一直从事从制度的角度去探讨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研究。她认为此次对手操生杀大权的法律从业人员,建立“执业不良记录”制度意义深远,是建立法治国家、构造社会诚信的重大制度创新。 她说,人性兼有善恶,所以兼有扬善惩恶功能机制的制度才有生命力,也就是我们说的制度的两只手:激励和惩戒。具体到惩戒,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惩戒也应有软硬两手:法纪惩戒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 不言而喻,律师和法官应该比常人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道德,以及高水准的职业素养。衡量和保证这种高水准的伦理道德和职业素养也需要两只手: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执业不良记录”制度有几层意思:连续性:一旦有污点,永远存在,这具有极大的威慑力量,让法律从业人员小心谨慎,珍视自己的清白好名声,这实际上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比事后再启用法纪惩戒成本低、收效快、损害小。公开性:对于全社会而言,可以共享诚信资源,让骗子、恶人以及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昭示于天下,以免害了上家害下家,一路害下去。 国外由律师法庭判定是非 对于执业律师中的“害群之马”,国外用什么机构和制度来制约呢?陈幽泓教授说,美国对于律师和法官行为一向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的制约,以及非常详尽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要求。1998年针对社会日益增长的不满又发起了一个“关于律师行为和职业性”的全国行动计划,以对那些被认为是害群之马的律师的不良行为和有违职业性的活动开战。 在这个计划中要求所有的纪律惩戒措施都要报告给美国律师协会的全国律师条例数据库,所有案件都要有书面意见,举行公开的正式听证;在公众集会上向民众介绍纪律惩戒系统,为民众和律师建立相关热线,使公众能够接近这个律师条例系统,包括纪律惩戒处理程序、集成的数据以及律师纪律惩戒数据记录,以保证不仅建立了一个制度而且这个制度能够实际发生作用。 宫晓冰司长也介绍,在国外,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等的法院,都专门设有律师法庭,对律师的违法违纪、不讲诚信等投诉进行案件审理。为了确保公正,一审法院的律师法庭,全部由律师组成;上诉法院(即二审法院)律师法庭的审理人员,由律师和执业法官共同组成;终审法院的律师法庭,全部由执业法官组成。此举可以保证如一审由律师审理不公,二审已有执业法官参与;而终审判决更是全部由执业法官定案,律师不能再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而英美法系的美国和中国香港,对律师的惩处,虽然没有专门的律师法庭,但也由法院决定。律师协会内部的惩戒委员会,主要是针对律师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严重的则由法庭来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