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院还权于合议庭

200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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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消息(记者 袁成本 辛红) 这几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们的“权力”,正慢慢减弱。   2000年以前,所有的裁判文书都由庭长核稿、分管院长签发。   2000年下半年,东营中院民庭开始试点,分管院长不再签发调解、撤诉结案的文书,而一律由庭长签发。2001年,二审案件中,合议庭意见一致维持原判的,院长、庭长也不再签发;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须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仍由庭长核稿、分管院长签发。2002年下半年开始,凡能形成多数意见的,院长、庭长一律不再签发。   据中院民一庭的调查,案件签发的比例从1999年的100%降到2000年的62%,到2001年进一步降至43%,而2003年一季度的最新统计数字则是3%。   院长庭长们越来越不管案子了,真正起作用的是合议庭。   “表面上领导离案子越来越远,但实际上,所有的工作更紧密围绕着审判工作。”中院院长王少南说,为了保障合议庭独立、充分行使审判权,2000年以来,法院围绕合议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就制订了9项。   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不”。比如,非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合议庭研究案件,不得过问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废止以庭务会、扩大合议庭、请示汇报以及其他非法定程序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意见的方式。   与此同时,合议庭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充分建议权。合议庭未建议提交的,除特殊情况外,庭长不得主动建议提交。   除了一系列的“不”,在合议庭内部,还制订了《合议庭工作运行规则》,纠正了一些错误认识、错误做法。   凡是跟法院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承办人的重要性,都知道案子在谁手里意味着什么。东营中院首先纠正的便是:案件不是由审判长或承办人个人承办,而是由合议庭集体办案。审判长所起的作用是,组织合议庭会议、协调庭审活动、引导公正审判,审判长不是合议庭的领导或行政长官。   其次,废止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等错误做法,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一人一票,法律文书也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发。   淡化承办人作用的同时,东营中院也不再以承办人为单位进行法官业绩考核,而是以合议庭为考核单位,强调的仍是共同负责。   制度凸显合议庭权力之后,随之而来的是院长、庭长工作重心的转移。领导从每案必问转变到宏观指导,加强审判管理,从案前把关转变到进行监督,从听案转变到审案。如今,院长、审委会委员每年都要审案至少5件以上。   审委会的工作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讨论案件正逐步减少,更多的是对全局性问题进行宏观、权威指导。有数字表明,1999年审委会讨论案件78件,2002年降到54件,而有关规章制度的讨论则由5件增加到40件。   事实上,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委会3年来工作职能的变化,在院长王少南看来,实质就是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要解决的是司法权行政化的问题。他说,以往很多情况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是由法官作出,而是由未经庭审的其他人员决定,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不仅使法官的审判权难以真正保障,而且,层层审批,责任难以落实,法官的职业化也难以实现。   取消院长庭长的案件审批权,改变司法权行政化,东营中院迈出了稳健的一步。作为两级法院的改革试点,东营区法院探索的步子则更果断、彻底。   从2001年8月开始,东营区法院取消了院长分管,目的便是减少分管院长对合议庭独立性的干扰。院长不再分管后,合议庭发挥作用,全院工作通过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委会集体领导。一年多来,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东营区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法官责任心的增强,逐步打消了社会各界对这项制度能否推行下去的疑虑。   强化合议庭职责之后,如何完善监督制约,如何激发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是下一步摆在东营中院面前的问题。但无疑,围绕合议庭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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