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 上月20日,本报以《不用中文用英文乘客走错机场门》为题,独家报道了本市发生的一起国内首例“机票文字案”。昨天,徐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乘客杨艳辉女士胜诉;被告承运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机票标示不清造成误机负有责任,退还原告机票款770元,并赔偿有据可查的80元人民币。 该案是由于上海一地有两个机场,而航空公司的机票却标示不清而引起的。“南方航空”的机票代销商民惠航空服务公司在售出的机票上,用“PVG”三个英文字母代表上海浦东机场,用“SHA”代表上海虹桥机场。杨女士于该处买了一张“南航”飞往厦门的9折机票,机票载明班机起飞时间为今年1月30日16点10分,登机地点为“PVG”。杨女士想当然地认为国内航班的登机地点是虹桥机场,可当她赶到虹桥机场时,却被告知走错了门,该航班在浦东机场登机。此时,她再转程登机为时已晚。她在向机场工作人员要求签转下一航班时,被告知“打折机票不能签转”。她只能再花了850元买了当日下一航班的一张全价机票去了厦门。 误认机场造成了机票、交通、时间上的种种损失,杨女士找到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交涉,但对方作出的答复使她失望而归。对方称:他们是按照行规在机票上作出登机地点的英文代码标示,乘客如有疑问应该及时询问。然而机票为什么不能用本国文字清楚地标示?难道标示不清造成误机的责任都在乘客?杨女士决定通过诉讼搞清这些问题。 杨女士在起诉立案后的庭审中还提到,她在该案的取证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相同原因造成误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乘客碍于讼累都忍气吞声了。她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改掉航空公司机票标示不清的问题,依法规范机票的出票行为,防止乘客误机。她提出,乘客作为消费者,对接受的航空服务应享有明确的知情权,被告“南方航空”和售票单位对机票登机地点标示不清造成误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退还误机废票款770元,并赔偿误机各项损失700元。 昨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机票是客运合同的凭证,作为国内的承运人和出票人,应当以良好的服务为准则,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标明登机机场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被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退赔责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向航空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要求以案为训,规范机票标识。 来源:《文汇报》 200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