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康泰:建立完备法律体系推进政府廉政建设

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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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 ●“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 ●“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 ●“不愿腐败”的自律机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决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把反腐败寓于政府法制建设之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授予、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很容易导致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真空、行政道德失去规范、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责任缺失。 完成这样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关键是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首先,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权力重新配置,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律组织—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从而限制行政权力的无所不管,切断行政权力的无处不在,转化行政权力的无所不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 其次,要建立行政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防止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保证行政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再次,要保障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制定行政权力行使和运行必须遵循的正当程序,保证行政权力不仅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还要受到内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平等、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把人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化。要针对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从政道德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四,要研究如何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权力“寻租”。 第五,要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体制,防止权力的腐败。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使腐败行为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可以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要尽快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政府法制监督。 近几年来,依法行政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部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给守法经营者和群众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不公,随意性大,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等等。要认真解决这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要切实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发现规章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 其次,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这项高效、便民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当前,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大幅度增加,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难度增大,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纠正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改变等做法,针对行政复议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保证行政复议的贯彻实施。 (本文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本网4月9日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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